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期,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深入开展辖区内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图为蒲鞋市中队执法人员对燃气瓶进行检查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安全检查中发现,蒲鞋市街道双井头菜场内的某餐饮店,厨房内违法储放多瓶液化石油气瓶(煤气瓶),经点验,15kg装的燃气瓶共有5瓶,其中3瓶正在使用,另2瓶满瓶状态的液化气钢瓶存放备用,燃气存储总量已经超过一家餐饮店铺最高50公斤的限制。 该行为已经涉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落实整改,同时中队也对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聚焦燃气安全问题,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用气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确保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到位,切实保障辖区安全稳定。 普法小贴士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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