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交通规则和被害人心理弱点
故意“碰瓷”成为交通事故“被害人”?
竟是为了骗取保险金!
这三名“碰瓷老手”判了!
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胡某甲在温州市区、瑞安、苍南、平阳及浙江金华、福建泉州、贵州遵义等地驾驶车辆故意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碰瓷)骗取保险费用90余次,诈骗金额20万余元。 “我跟胡某乙是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认识的,和余某是在一个赌场里认识的。” 自结识以来,碰瓷骗保逐步从胡某甲单人作案发展至多人作案,一次又一次的骗局在精心设计下上演。 2020年6月,胡某甲、胡某乙、余某三人结伙,驾驶租用车辆,在前往宁波途中趁张某驾驶的丰田车变道时,采取不减速避让、加速行驶等方式故意碰撞其车辆,造成张某负全责的假事故,以此骗取保险费用。而在收到保险公司事故理赔款后,三人并不急于修理租用车辆,而是利用车辆受损部位在短短的十余天里又制造5起交通事故,共骗取保险费用2万余元。直至临近租赁车辆归还期限,才进行一次性修理,为此与租赁行老板大吵一架,于是三人又萌发新的想法。 “买一辆豪华品牌的二手车吧,这样车辆维修费会高点,应该五个月就可回本。” 为了获得更高的事故理赔款,三人以胡某乙的名义购买一辆二手的宝马轿车,轮流驾驶寻找可碰瓷的车辆。
制造碰瓷事故十余次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该车辆频繁出险,可能存在诈骗嫌疑。 “浙C*****这辆车是你在开吗?怎么一直出事故?如果故意碰瓷骗保是涉嫌犯法的。”接到保险公司电话的胡某乙这才意识到碰瓷骗保险赔付的危险性。经保险公司报案,三人于2022年8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悉,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底,被告人胡某甲参与诈骗金额共计20万余元,被告人余某参与诈骗金额共计5万余元,被告人胡某乙参与诈骗金额共计4万余元。 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进行定损,事故理赔款明明是用于车辆维修,那他们是以什么方式从中实现敛财目的呢?原来他们在发生小刮擦时,大多与对方私了直接收取赔偿金;发生大刮擦时,经保险公司定损后先收取事故理赔款,经多次“被撞”后再进行一次性修理,从中赚取差价。
法院认为
被告人胡某甲、余某、胡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胡某甲诈骗数额巨大,余某、胡某乙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分别判处三名被告四年十个月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属特殊主体,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者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不符合保险诈骗主体要件,且其主观目的并不局限于保险金,可能包括车主个人款项,因此认定为诈骗罪。在此,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犯法的事情勿要试探。同时,也提醒广大驾驶员行车时遵守交通规则,遇到交通事故时,第一时间报警,注意保护好现场并留存好行车记录仪等证据,避免遇到此类“碰瓷”,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