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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奸情害命?警方介入调查!真相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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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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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2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日,有网友在网上发布一段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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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文称“又是一起奸情出人命的事件,在婚姻期内给丈夫戴绿帽,一些不守妇道的婊子,为了一时的刺激、新鲜,必定没有好下场,能手刃那对奸夫淫妇,虽有悲哀,但其痛快!”,视频内容为在乐清柳市新市街街边,停靠着一辆特警车辆,多名身穿警服人员在小巷中执勤。
属地反馈,上述视频为拍摄禁毒教育宣传片的现场被过往行人所录,且当地当日未发生所述命案,上述配文疑似不实信息,温州网安部门随即介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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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网民真实身份为李某某(男,40岁),温州网安部门协同属地乐清公安,将李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查,该李因感情困扰,出于发泄目的捏造事实并与警车警察配图后发布到了某音平台。现李某某已被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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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要自觉增强底线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守法用网、文明上网。对于发布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要从官方途径了解信息,对未经证实的消息以及地域不清、指向不明的信息理性对待,不轻信、不盲从、不发布、不传播、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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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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