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案件,该案件是鹿城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职能划转后,全区办理的首例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做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6月26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在藤桥镇330国道公路超限检测鹿城站东北方向200米江边空地发现一辆挖机正停在此处,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在此处实施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违法行为,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涉案车辆进行扣押,并立案查处。
发展改革领域的违法行为比较难以发现,事后取证也相对困难,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始终以“扛旗争先”为目标,积极处置多领域职能划转案件。这也是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赋权后,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立案查处的全区首案,不仅对违法行为起到极强震慑作用,更能为发展改革领域案件办理提供典型示范样本。
普法小贴士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五)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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