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诉永嘉县政府黄田街道办事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截访),竟被永嘉县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明显官官相护,现已上诉至温州中级人民法院!静待司法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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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志霄~
被上诉人(一审被起诉人):永嘉县人民政府黄田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朱建权,住所地永嘉县黄田街道千东北路571号。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2023)浙 0324 行初 168 号; 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之明显,让人感觉不是在判案,而分明是官官相护!本不待片言而彰,然而还是不得不驳斥于下: 一、裁定书竟称“本院认为,根据《行诉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起诉人黄志霄所述的争议事项,即要求确认永嘉县人民政府黄田街道办事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行为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起诉人黄志霄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不予立案”,被上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人身权),诉求必然是要求确认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行为违法。怎么会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立案?依法的话,当然符合起诉条件应予立案审理! 二、此类要求确认当地政府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行为违法的行政案件在在可见!以外省来说、以著名来说,比如江西被截访致死的陈裕咸家属请求法院确认上犹县政府的截访行为违法,案号为(2018)赣07行赔初7号。以本地来说,比如岩头陈巧勇(还是上诉人的连襟)被截访后起诉岩头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与本案同案情、同案由、同诉求,其诉求也是“要求确认永嘉县人民政府岩头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行为违法”,只不过被告不同!案号为(2019)浙0324行初249号,中院案号(2020)浙03行终332号。并且,更可笑的是,还同是一审永嘉法院审理!永嘉县法院怎么了?在相关法律没有任何变更的情况下,案情、案由、诉求相同,还是在同一法院,居然有的立案、有的不立案?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三、按《行诉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无论是依据第二款还是第十二款,本案依法必须立案审理! 四、再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本案也不符合该条十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行为”。本案依法必须立案审理! 五、另,2023年6月21日22时11分,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办的中文域名中国法律服务网(网址标识码:bm13000003京ICP备 13016994号-6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92号)“法律咨询”一栏咨询:“在上京信访路上,被当地政府强行用商务车挟持回当地。请问,这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截访)的强制行为,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属于法院的行政受案范围?谢谢。”翌日01时10分,工号:LS31010200法律服务人员回复:“违法限制人身自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司法部主办的中国法律服务网有法律咨询栏目,其主旨自然是普法,当然不会误导百姓! 六、为了确认,2023年6月29日12时24分,上诉人再次在中国法律服务网“法律咨询”一栏咨询:“请问: 起诉要求确认街道办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行为违法,依法是否属于行政受案范围?谢谢!”当日13时45分,工号:LS11010456法律服务人员回复:“首先确认行政强制措施是具有可诉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该诉讼案件在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但您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如处罚决定书之类的证明。”司法部主办的中国法律服务网有法律咨询栏目,其主旨自然是普法,当然不会误导百姓!
特按《行诉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深望法官秉持法治理念,依法判决,依良心判决!以服人心!以明法治!切勿为顾及政府脸面,而让二审成了形式,成了走过场!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证据 材 料 清 单
序号 | | | | 1 | | | | 2 | | 证明案情相同、案由相同、诉求相同、法院相同(只是被告不同)的行政案曾在一审法院立案审理,可见本案应当立案审理。
| | 3 | 司法部主办的中文域名中国法律服务网“法律咨询”一栏6月21日答复意见 | 证明违法限制人身自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即本案应当立案审理。 | | 4 | 司法部主办的中文域名中国法律服务网“法律咨询”一栏6月29日答复意见 | 证明行政强制措施是具有可诉性的,该诉讼案件在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即本案应当立案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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