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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作出的(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信核(2022)10号】)《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上的决定一、撤销泰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泰信复不受告字〔2022〕2号《不予受理告知书》(注:告知是复查机关决定),其决定二、责令复查机关重新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审查。其在查证后认定 的基础上作出的决定比较特别,但依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立法技术规范》(全国人大法工委【2009】0062号)《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终结办法》等规定其复核意见即终结意见。
其特别的复核决定即责令复查机关重新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审查,但复查机关在不断投诉上级督办后于2022年11月7日泰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作出(泰政信查【2022】5号)《关于夏启瑞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编号:FC202202102345700448)(注:编号日期存疑)内容:(此次省略)...2022年6月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温政信核(2022) 10号):..."本机关(注:复核机关)认为涉访事项为落实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属于信访事项及复查复核受理范围,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存在不妥。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8日(87)城房字第575号)的精神,涉访诉求应由属地住建部门处理。”
经再次核查,本机关(注:复查机关)认为: 1、罗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夏启瑞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罗政信访复字
(2022)1号)答非所问,未针对申请人的诉求予以答复,不妥。2、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温政信核(2022) 10号),涉访事项为落实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应由住建部门]处理,不属于罗阳镇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注:罗阳镇是县城有住建部门有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的职责在)。”
,综上事实,根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复查决定如下:撤销罗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夏启瑞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罗政信访复字(2022)1号)(注:没有具体处理意见)。
以上事实,1,没有依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二)原信访事项处理或者复查决定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予以撤销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复查决定”的规定办理,
,其认为不属于罗阳镇职能范围,但事实上罗阳镇是县城应有住建部门,再者撤销处理意见后没有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除非”依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七条复查、复核机关经过审查后,...予以撤销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复查决定,但属于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除外”的情况。
3,此信访事项信访近三年,住建、资规、茅调中心、信访局、县委台办等部门处理近二十次即各部门处理5次左右,依据《依法分类信访工作规则》和《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建房[1993]487号)等指示精神会商后由属地的罗阳镇人民政府包括住建部门负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的职责上负责补偿或腾退等处理并无不妥,并不存在“应当(注:《立法技术规范》(全国人大法工委【2009】0062号)的规定即必须的意思)不予受理而受理的除外”和“但因程序不合法重新作出的除外”的情况。
4,复核机关依据私房政策的指示精神指出由属地住建部门处理的指导意见,应该是针对各部门推托处理信访事项,即上访近三年各部门推托不理,及依法会商后,实体性处理单位是罗阳镇人民政府,但其交属下的南洋社区办理,而不是交罗阳镇包括住建部门办理。
5,指导意见上用词涉访诉求和涉访事项的区别上前者应指上访人自己的事情后者应指整个信访过程所有参入者的事情,不能就此解读复核机关让上访人自行向住建部门再次提出诉求意思。
6,再次的复查意见是复核机关的责令要求,对复核机关负责,复核机关对我负责。依据《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国信发〔2013〕8号)的规定,温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对《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温政信核(2022) 10号)负终身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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