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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6年初,时任村党总支书记褚某某(化名)应某电梯代理商汪某某夫妻请托,承诺由其承接该村三产安置房电梯工程业务,并约定由汪某某按照每台电梯5万元的价格给予褚某某好处费,合计200万元。
2016年12月,在褚某某的帮助下,汪某某承接了该电梯工程业务。2017年1月、2019年2月,褚某某分2次收受汪某某所送的好处费,合计132万元。
纪律处分
褚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在电梯业务承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褚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2020年11月,褚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20年12月,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纪法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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