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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双井头菜场内一保洁公司因这事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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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8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之前乱糟糟的,遍地垃圾让人走路都不方便,现在这里干净多了,也舒服多了。”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双井头菜场内的经营户黄先生(匿名)这几天惊喜地发现,原先双井头路水井旁的空地上垃圾成堆的现象现在变得清清爽爽,这一明显转变得益于前段时间的执法管理。

图为蒲鞋市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现场勘查取证

近期,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通过中队指挥监控平台发现,蒲鞋市街道双井头64号道路上一垃圾桶周边环境脏乱差,地面撒落着大量生活垃圾,网格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勘查核实。经查,该处为辖区某保洁公司的保洁范围,面对遍地的垃圾,执法人员现场联系了该保洁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责令其立即开展清理,同时,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对于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第一时间进行了立案调查,目前案件还在办理之中。

▲整改前后对比
普法小贴士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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