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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永中街道某村党支部原书记陈某某等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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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6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回放
2016年初,时任村党支部书记陈某某(化名)、村委会主任陈二(化名)应个体包工头李某某请托,分别利用村书记、村主任的职务便利,帮助李某某挂靠的某建设集团获得该村改造安置房PPP项目工程。同年12月,陈某某和陈二多次收受李某某所送的感谢费,合计550万元,其中,陈某某分得200万元。
2016年初,陈某某和陈二应某建筑拆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请托,向街道推荐由该公司承接该村某建筑物拆除工程,后金某某顺利获得该工程。2016年6月,陈某某和陈二收受金某某所送的好处费,合计55万元,其中,陈某某获得27.5万元。

纪律处分
陈某某身为中共党员,伙同他人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陈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2021年7月,陈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21年12月,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2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纪法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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