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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瑞安轻轨S3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曝光,一大批拆迁户将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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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2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日前,瑞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征求《温州市域铁路S3线一期工程(瑞安段)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5月20日至2023年6月20日。
(图片来源于瑞安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域铁路S3线一期工程(瑞安段)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如下:
为规范温州市域铁路S3线一期工程(瑞安段)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及参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房屋补偿范围温州市域铁路S3线一期工程(瑞安段)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工程路线北起瓯越大道,经塘下镇、汀田街道、莘塍街道、安阳街道、上望街道、东山街道、飞云街道、南滨街道,南至322国道以南位置。
上述范围具体以相关部门批准的温州市域铁路S3线一期工程(瑞安段)征地红线范围图为准。在上述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范围内涉及对征地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人”)补偿的,适用本方案。

二、征地房屋补偿部门和实施单位(一)征地房屋补偿部门: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设中心(瑞安市铁路建设中心)

三、征地房屋签约期限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原则(一)征地房屋补偿安置以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记载的用途、面积或通过其他方式可以确定的用途、面积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房屋房产土地权属未登记或登记不全的,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处置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21〕37 号)等规定认定处置。
(三)红线外且与红线内房屋不可分割的连体房屋可列入补偿范围,其补偿安置参照红线范围内的征地房屋。
(四)征地范围内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五)征地房屋中与主体建筑有关的已经登记产权的地下层(地下室)、架空层、阁楼和其他类似情形的,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不计算安置建筑面积。
(六)征地房屋宅基地范围内的附属用房和房屋前后左右庭院上搭建、改建的其他用房等,给予适当补偿,不计算安置建筑面积。其中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
1.征地房屋宅基地范围包括住宅房屋(主屋)、庭院和附属用房(或其他用房)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位于住宅房屋(主屋)前后、左右等周边用地范围内的附属用房均属一处宅基地范围。
2.房屋所有权人家庭在同一处宅基地范围内申请办理了两本及两本以上《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作为一处宅基地处理。
3.征地房屋宅基地范围内属于以下情形的房屋为附属用房或其他用房:
(1)除住宅房屋(主屋)外建设的厨房、柴房、卫生间和禽畜圈舍、农具房及附属住房等房屋。
(2)将本条第(1)项中房屋自行改变使用功能,以自然产权登记为住宅的。
(3)其它属于附属用房或其他用房的情形。
4.征地房屋属于原村集体组织统一划分的“三基”(指柴垛基、牲畜基、茅厕基)用地上的房屋,以及生产、仓储用房等,未经宅基地审批,以自然产权登记为住宅的,不作住宅房屋认定,其补偿按附属用房或其他用房,给予适当补偿,不计算安置建筑面积。
(七)房屋所有权人在征地启动公告发布后,进行装修、改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
(八)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后不得自行拆除房屋内的一切固定设施,否则视损坏程度按原规定相应的补偿价值扣除。

五、征地房屋补偿规定(一)征地房屋的补偿费: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等,具体标准如下:
1.房屋重置成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征地房屋的等级、结构、建成年份、装修情况、合法产权(或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等情况评估确定。
2.搬迁费(回迁费)按以下标准计算:按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18元/㎡标准计算,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实施单位应按上述标准支付回迁费。
3.临时安置费标准:
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过渡周转用房的,塘下镇按征地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6元/平方米标准计算。
(1)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房屋所有权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止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费。
(3)安置房建设周期:实施单位必须在被征收人自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12个月内办理好安置用地建设手续(办理至安置用地交付即供地手续完成),安置用地交付至建设单位之月起36个月内建设完毕。因政府原因超出建设周期的,实施单位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套型后剩余安置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回购的,回购涉及原房面积的部分,其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剩余原房面积按上述标准执行。
4.        地面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除上述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按实际情况或经评估机构评估测算后予以适当补偿。征地房屋的水费、电费、电视、宽带费等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在搬迁腾空验收前自行到相关单位缴清。
(二)征地房屋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1.征地房屋一自然间〔指宅基地范围内合法(或认定为合法)建筑底层占地面积≥35平方米的住宅〕安置建筑面积175平方米。
2.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合法产权(或认定为合法)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比率1:5计算。
3.征地房屋一自然间、不足一自然间宅基地上合法产权(或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分别大于上述第1、2项规定安置建筑面积的,其安置建筑面积按合法产权(或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
4.征地房屋一自然间多人共有或被分隔成多间多人所有的按一自然间计算。
5.征地房屋已建成公寓式的,安置建筑面积按合法产权(或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1:1.2计算。
6.征地范围内的村集体办公、生产经营用房按土地使用权面积的1:1.8 算安置建筑面积,给予安置三产用房,若其合法建筑面积大于按土地使用权面积相关比率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安置

六、征地房屋安置方式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和房票安置,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可按上述规定确定货币补偿安置建筑面积,实施单位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提供安置用房。
2.货币补偿款构成:
(1)房屋重置成新价
(2)地面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
(3)搬迁费、6 个月临时安置费
(4)货币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
货币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安置建筑面积回购单价(征地房屋)×回购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
本工程涉及塘下镇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回购单价,综合评定如下:
(二)产权调换安置:
1.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可按上述规定确定住宅安置建筑面积。在套型选择许可的前提下,情况特殊的允许通过增购方式优化选择住宅安置房套型组合,但增购建筑面积不大于住宅产权调换安置建筑面积(不含奖励面积)8%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且增购最大不超过20平方米。安置房按套型认购后,剩余安置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回购。
2.安置地块地址:
位于塘下镇的被征地房屋,安置在塘下镇塘河新城罗凤单元03-15地块。
3.安置房源建设标准及套型:
安置房源为国有出让的高层毛坯期房,建设标准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有相应的附属配套设施。产权调换房源套型建筑面积分别为85平方米、105平方米、125平方米、135平方米左右四档套型,允许误差范围±5平方米,具体以安置房竣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4.安置房源建设与房款结算标准:
(1)安置房基准价:以52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为基准价;土地出让金:按出让时,各地块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测算结果的14%收取。具体房源价格结合安置房位置、楼层、朝向等差价,实行一房一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实施单位在安置房认购定位前向房屋所有权人公开。
(2)认购套型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安置建筑面积且在增购面积标准内的,其增购部分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按所选择的安置房价格+安置建筑面积回购单价(安置地块)结算。
(3)安置房源定位后,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允许增购面积标准部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按【所选择的安置房价格+安置建筑面积回购单价(安置地块)】×1.1 结算。
(4)被征地房屋与安置地块存在地价差的(安置建筑面积回购单价不一致),以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结算地价差。
5.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
房屋所有权人安置房源按套型认购后,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剩余的安置建筑面积×住宅安置建筑面积回购单价(征地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直接转为安置用房购房款结算,多还少补。
6.安置房源房款的交纳:
除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外的征地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他补偿费和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等直接转为第一期购房款,如上述补偿款金额未达购房款总额30%的,于工程±0.0(建筑工程完成至一楼底板)时补足;第二期购房款待安置房源主体结构结顶后,缴纳购房款总额60%的差额;第三期购房款待安置房源工程预验收后,缴纳购房款总额90%的差额;余款待安置房源竣工交付时结清(具体交款时间以交款通知或公告为准);未及时缴纳房款的按合同标准缴纳违约金。
(三)房票安置
实施单位应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征地房屋搬迁腾空完毕经验收合格之日向房屋所有权人出具房票。
1.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征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得买卖、抵押、质押。
2.票面金额和期限:房票票面金额由征地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及房票奖励组成。其中,货币补偿金额按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计算。
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为24个月。房票持有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未使用的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奖励,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规定领取货币。
3.房票房源及价格:具体房源由瑞安市人民政府指定,房票房源价格等有关规定由实施单位在认购前进行公布。
4.房票购房。
(1)房票持有人在有效期内可选择购买房票房源库内的未出售房源,房票持有人与房源所有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源所有单位须即时将所购房源在房源库中予以更新。
(2)一张房票原则上对应购买一套房屋一个配套车位,票面金额少于购房款的,应全额使用票面金额,不足部分按购房合同约定自行补足;票面金额多于购房款且购房(包括配套车位)支付后房票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持票人可用房票余额再次购房。
5.使用报备。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房源所有单位(即收取房票单位)应及时将购房合同及票面金额使用情况向房票出具单位报备。
6.房票兑现。以下两种情况,房票持有人均可向房票出具单位申请领取货币,领取货币部分按本方案规定计息,但不享受领取货币部分相对应的房票奖励:(1)房票有效期内放弃房票购房或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的;(2)有效期届满后未使用房票购房或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的。
7.房票计息。
(1)利率标准:出票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2)计息时间:有效期内使用房票的,计息时间按出票之日至相应购房合同签订之日(商品房以网签合同为准)计算;有效期届满后未使用房票或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的,计息时间按出票之日至有效期届满之日计算;有效期内放弃购房或票面金额未使用完毕申请兑现的,计息时间按出票之日至申请兑现之日计算。
(3)房票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票面金额中相对应的房票奖励部分不予计息。
(4)房票利息由房票持有人向房票出具单位申请,房票出具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予以支付。
8.房票结算。房票出具单位应当在房源所有单位报备并提出支付申请之日起90日内结清应付款项。商品房项目的房票结算资金须拨付至项目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统一纳入监管。
9.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执行。

七、奖励措施
(一)落地式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的,一自然间予以15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比率计),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并通过验收的,一自然间再予以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比率计)。
(二)公寓式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的,一套公寓式住宅予以合法产权(或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10%的奖励;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搬迁房屋并通过验收的,再予以合法产权(或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10%的奖励;两项合计每套房屋奖励总面积最高不超过35平方米。
(三)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腾空搬迁房屋并通过验收的,给予按货币补偿方式确定补偿金额的15%进行奖励。

八、安置事项(一)安置房源认购办法
1.安置房源认购定位原则:以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搬迁腾空、交纳房款的时间先后顺序综合得分进行排序,按得分高低确定认购轮次,先由第一轮次在相应房源中选择定位,第一轮次选择完毕,再由第二轮次选择定位,依次类推,在同一轮次的以抽签方式确定选择顺序。
若整体项目所有房屋所有权人全部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房屋搬迁腾空及交纳购房款的,认购定位顺序摇号确定。
2.评分办法:总分数为100分,其中按时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书的为30分,按时搬迁腾空的为40分,按期如数缴交购房款的为30分。
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书得分:按照书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书的得30分;逾期签订的,每逾期一天扣1分,以扣完30分为限。
搬迁腾空得分:在征地房屋补偿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得40分;逾期腾空的,每逾期一天扣2分,以扣完40分为限。
交纳购房款得分:按照书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交足购房款的得30分;逾期交款的,每逾期一天扣1分,以扣完30分为限。
具体认购细则由瑞安市人民政府另作规定。
(二)安置房源建成交付时,经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房屋所有权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安置房源交付结算手续的,停止计发临时安置费。待安置房实际交付后再行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安置房源设施权属和其他事项。
1.安置房源的地下室停车位及地下空间权属归市政府指定的房源建设单位所有。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所有权人每套住宅可优先配购一个地下停车位使用权,上述停车位使用权指地下停车位使用权,地下室停车位使用权价格:塘下6万元/个。定位方式由瑞安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2.房屋所有权人在安置房源交付时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签订首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首期物业服务单位由房源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选聘。煤气、水、电初(报)装等费用,按规定由房屋所有权人负担,在安置房源交付时由房源建设单位代收代付。

九、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所有权人于补偿方案公告后10日内协商选定;10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实施单位采取摇号方式随机确定。

十、其他规定(一)房屋所有权人应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凭《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身份证、户口本,在规定期限内与实施单位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将《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有关证件和注销申请报告、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交由实施单位,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手续。
(二)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依照本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地点与面积、搬迁费与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费、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三)本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0%的,待土地征收批准后补偿协议生效,由瑞安市人民政府适时发布征地房屋搬迁腾空公告;签约比例未达到 90%的,协议不生效。
(四)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实施单位报请瑞安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依法执行。
(五)拆除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者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者明晰产权、使用权的,在房屋补偿拆除前,由实施单位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六)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已签订协议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在搬迁腾空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征地房屋交给实施单位验收接管,由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除。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瑞安市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瑞安市人民政府另作补充规定。
(八)本方案由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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