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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根据公安部网安局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苍南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持续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网络谣言高发频发态势。
真实案例
5月12日深夜,灵溪镇泰湖锦园边上马路发生一起两人交通会车引发纠纷的治安案件。
事情发生后,当地居民陈某、李某、徐某听闻该事件的社会传言,为博取眼球引流量,陈某“添油加醋”,于5月12日23时许在其微信朋友圈捏造编撰“泰湖锦园杀人了”的谣言,配上警车驶过的视频,并在下方留言评论涉血腥暴力类不实内容,李某在看到陈某的朋友圈后迅速转发至自己的朋友圈,并被众多本地网民广泛传播,引发社会关注,造成社会恐慌、扰乱公共秩序;徐某“断章取义”地发布片段信息且不准确地配文“割脖”等字眼引流。
对此,苍南县公安局依法对陈某、李某的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对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三位网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社交平台发布致歉和辟谣信息。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言论自由,但所有网民都应当遵纪守法,坚守网上言论自由底线。对于在互联网上发布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蓄意歪曲事实、捏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理,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警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每个公民都要对自己的网络言行负责,希望每个公民、网民,自觉抵制不当言论、恶意攻击等不良信息,不轻信、不转发,请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和谐网络环境。
相关法律法规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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