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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都金服案从自然人犯罪到温都金服单位犯罪,办案的过程给人的感觉不是在办案是在办事——办领导交代的事,这个事就是不许牵涉到温报集团。
面对被害人提交的证据,整个案子不得不在开庭前重新“深化侦查”,而“深化侦查”的结果是被害人提交的证据属于行政责任。荒唐的笑话!行政责任的证据与经济刑案的证据,作为公、检、法办案人员看不出来?还需要开庭前刹车重新“深化侦查”?公、检、法如此负责任了?
从鹿城经侦刘某某一句:我们办案不需要你肯定,也不需要你们满意,可以看出,他们不是在办案,是办事,他们需要的是领导满意。如果领导的满意,不是群众的满意,那问题就大了!
被害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让开庭刹车,能够改变案件定性。我们想问,侦查究竟查了什么,起诉就睁一只眼一只眼,当这些放在桌面上被害人都能拿到的官方证据不存在吗?如果这些证据都是行政责任证据,开庭干嘛刹车?是法官在开玩笑,还是决定重新“深化侦查”的市领导干预了办案?
如果都是行政责任证据,造成6000多人15亿元的损失,行政责任人是不是构成渎职犯罪?办案人称已将材料送交纪委监委。难道纪委监委也在渎职,包庇了什么人?我们没有看到并案或另案起诉公职人员。
如果说向宣传部请示成立温都金服的《请示》属于行政行为,难道《合资协议》《分红方案》、《会议纪要》(贪污分赃)也是行政责任?温都金服董事长、总经理法人代表、财务总监、监事、行政高管的任命等,如果是行政行为,不就证明了温报集团的单位犯罪!总不能说这个行政行是宣传部的,应当交由纪委监委处理。这样只能飚句粗话,哪个部门、哪个官员是傻B呀。
搞模糊、和稀泥不是办案,水落石出,查清真相才是办案。请问6000多被害人他们被谁害的,如果有一个说不是被温报公信力害的,就算你们在办案。如果都涚被温报公信力害的,你们就不是在办案是办事,是在枉法。
谁造假成立温都金服,谁承担温都金服董事长、总经理法人代表、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组织关系,谁就是主犯,不管主犯藏的多深,设了多少挡火墙,纠出他们才叫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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