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上公开了一起卖淫嫖娼案。
根据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可以了解到,4月12日,在乐清某超市对面一房间内,一名潘姓女子在此进行卖淫行为,当天下午到晚上的时间里,统共接客卖淫两次,加起来收取嫖资1100元。
最终,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柳市分局对潘姓女子作出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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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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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来看,当天下午,嫖客马某某来到乐清某超市对面一房间内,与卖淫女潘某某
发生关系,并现场支付了600元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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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而在这天之后的晚上,潘某某继续从事卖淫行为,又与另一位嫖客张某某发生关系,但这回潘某某只收了500元的嫖资,相较于下午那回少收了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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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但无论如何,这1100元最终是无法被她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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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在支付完嫖资后,潘某某与张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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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而下午嫖过一回的马某某自然也无法侥幸逃脱,还是要受到应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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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嫖客马某某、张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而一天内卖淫两次的
潘某某,最终柳市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且卖淫所得的一千一百元
人民币悉数
追缴。
卖淫嫖娼属于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管好自己,不要被欲望冲昏头脑,做到知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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