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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黄平台玩“共享经济”?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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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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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2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不要588元,也不要58元,只要5.8元!”
“立马解锁某皇APP会员账号!”
“这么便宜,怎么操作啊?”
“加我QQ入群!”

明知道某APP上面有大量的黄色招嫖信息,还组建多个QQ群贩卖会员账号并帮助解锁非法信息。日前,龙湾法院以赵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赵某偶然在网上发现某APP内有大量招嫖信息,充值成为APP会员便能“解锁”联系卖淫者进行交易。
使用一段时间后,赵某发现这款APP的会员账号可以多人同时使用,联想到自己以前曾在网络上买过视频网站会员账号,于是就萌生了销售这款涉黄APP会员账号的想法。

赵某通过网络发帖,组建以其为群主的10个QQ群,并在群内贩卖该APP会员的登陆账号、密码,帮助解锁卖淫女的推销信息、APP链接等。经查,2021年5月以来,赵某以此方式共计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法院判决

龙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信息网络设立通讯群组,发布违法犯罪活动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被告人赵某系初次犯罪,能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控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你以为,只要躲进互联网,违法犯罪皆可藏。
别做梦,筑牢法治防火墙,一网打尽全抓光。
需警惕,贪欲之害莫要忘,误入歧途泪两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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