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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5年6月,某村经批准建设旧村改造安置用房18套,其中,13套用于拆迁户安置,由该村拆迁安置户按照工程成本价向项目承包人张某某分3期交纳建房款。
2016年5月至2019年3月,时任村党支部书记钱某某(化名)利用村两委协助收付上述资金的职务便利,在收到蔡某某和余某某等3名村民转账至其本人银行账户的安置房建设尾款后,未及时上交村集体账户,而是先后3次用于个人资金周转,合计87万余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9年7月,钱某某向村集体归还上述资金。
纪律处分
钱某某身为中共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
2021年4月,钱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21年7月,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纪法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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