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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乐清两名市民因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被罚共近10万元。擅自野外用火,稍有不慎,便会引发森林火灾。清明将至,祭扫活动增多,更应防患于未然。
两日之隔 19亩林地被毁
3月15日,乐成街道城北景北社区山峰垟村的一处田地突发火情。起因是该村的一名76岁的村民卢某某在自家农田里焚烧秸秆,由于天干物燥风又大,在大风的作用下,燃烧的火苗瞬间引燃周边杂草,现场浓烟滚滚,转眼成了大火,迅速向外扩散,甚至波及周边树木,过火面积达9亩。
仅仅时隔两日,3月17日13时左右,淡溪镇龙潭山又发生一起森林火灾。当天,50多岁的村民连某某为图方便,通过点火焚烧方式,清理自家杨梅林内的枯枝杂草。虽然连某某在焚烧前曾用工具划出将近3米的防火隔离带,但因周边枯枝树叶较多且风势较大,火焰借着风势向周边蔓延烧去,进而引发山火,近10亩林地均受到波及。
违规野外用火 或将被追刑责
两起火灾由于处置及时,并未发生人员伤亡。事后,涉事的两名村民被公安部门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分别承担涉事区域灭火费、补植补栽费用5.63万元和4.2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若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除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何防患于未“燃”?
擅自野外用火,火苗再小,也可能会酿成大祸。因此,防患于未然至关重要。
清明将至,乐清市应急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牢记森林防火“十不准”:
1.不准携带火种进山;
2.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
3.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
4.不准在林区吸烟打火把照明;
5.不准在林区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6.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
7.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玩火;
8.不准乘车时向窗外扔烟头;
9.不准在林区狩猎放火驱兽;
10.不准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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