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强化对村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为全面加强村社干部管理监督,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为强化对村社干部警示教育,今起市纪委市监委开设专栏《强警示教育 创清廉村居》,介绍近年来查处的村社主职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从村集体“三资”管理、营商环境、惠农惠民等领域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多方面,全方位、多角度展现了当前村社干部面临的廉政风险隐患。广大村社干部特别是“一肩挑”人员要以案为鉴、自省自警,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争做“当家带路”好书记,不辜负组织重托、群众信任。
一双伸向集体资金的“黑手”,严惩! ——洞头区北岙街道某社区党支部
原书记赵某某挪用社区集体资金案
案情回放 2019年5月至12月,赵某某(化名)利用担任社区党支部书记、联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要求购房户黄某某和店面租户纪某某、梅某某、韩某和张某某等5人将本应缴纳至社区集体资金账户上的购房定金、购房款、店面租金和店面押金等转账至其本人银行账户及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并先后5次挪用,合计55.9万余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同年10月至12月,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6次挪用社区联建房业主燃气开户费、场地租金和店面租金等集体资金,合计13.2万余元,归个人使用。纪律处分 赵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社区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赵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2020年12月,赵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21年3月,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1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纪法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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