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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黄志霄,男……
被告:永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方张锋局长,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望江路与沙门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00253356-4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对2023年3月7日凌晨1时19分报警没有迅速出警、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的行为违法;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23年3月6日9时,原告在河北廊坊被多名不明人士劫持到一辆棕色别克商务车(京A RP16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月7日凌晨1时17分到永嘉南高速收费站路口后。对方让我下车,还了我手机、手表、身份证、旅行包,就掉头上高速。
原告遂在1时19分,拨打110向被告紧急报案,简明扼要说明地点、案情(我被人从河北劫持到永嘉南高速路口,现对方开着棕色别克商务车,车牌京A RP163已掉头上高速公路,要求被告立即出警追上该车),接警人员不知轻重、问这问那后转接给属地黄田派出所,该所接警人员又不知轻重、问这问那,共说了四分四十秒后,才说让我等着。
十几分钟后,才赶来两名协警,我要求警察马上到场处置,警车才掉头去带值班民警。等民警到达时,已经是1时46分(报警后一直到警察到来,原告均已录音录像。对到达时间,经办民警也已在该所接待大厅承认过。想必这些就不用我举证了)!民警自己也知道赶不上该车了,让我去所里做询问笔录。
按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110报警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四、处警人员在接到处警指令后要做到快速反应。凡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紧急报警、求助,在市区,必须5分钟内到达现场;在郊区,必须1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核实报警内容,分别情况予以妥善处置”。紧急报案当时,交通顺畅,而且凌晨路上车辆极少,道路平坦。该派出所距离永嘉南高速路口仅仅1.4公里,四分钟即可到达,却花了二十几分钟,显然没有依法迅速出警处置,也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出警不可不谓是慢!按法,永嘉县社会治安秩序需要被告维护,永嘉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都需要被告保护。若如此惰政、出警不及时,永嘉何有安全可言?
据此,原告不惜得罪被告,特按《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诉至贵院,望能依法判决,以促进被告依法行政!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另,3月6日被截访一事,永嘉县黄田街道办事处现已承认是他们让人劝阻、“劝返”,而敝人去国家信访局控告浙江省信访局不作为等事及去最高检提起刑事抗诉申请,街道办凭哪条法律法规劝阻???敝人要求永嘉县委黄 慧书记、县政府吴 呈 钱县长给个说法。
证据图见:
行 政 起 诉 状_法治论坛_论坛_天涯社区
http://bbs.tianya.cn/post-law-84655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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