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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向被告席,辱骂被告方!温州一原告摊上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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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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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0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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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OOXX!”


庭审还在进行

原告却擅自离席

又不顾法庭制止愤怒地冲向被告席

然后便是一系列的粗鄙之语

……



2月1日,洞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扰乱法庭秩序的当事人郑某作出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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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对被告方出庭资格提出异议。在原告代理人发表意见时,原告郑某突然起身,拿着证据材料冲向审判席,又不顾审判长的再三喝止,继续冲向被告席,大声辱骂并试图击打被告代理人。庭审被迫中止。法警到场后,立即对郑某采取措施,将其强制带离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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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法院认为
郑某在庭审过程中,辱骂诉讼参与人,扰乱法庭秩序,严重影响案件正常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郑某作出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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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诉讼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有关规定,以下四大类34种扰乱诉讼秩序行为将被重点打击司法机关可对行为人依法采取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措施,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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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法庭纪律行为


主要包括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在庭前会议、庭询、开庭过程中不服从法庭指挥,实施的下列行为:1.鼓掌、喧哗;
2.吸烟、进食;
3.拨打或接听电话;
4.随意站立、走动或进入审判活动区;
5.随意发言或提问;
6.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7.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在线庭审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
8.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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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扰乱法庭秩序行为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2.哄闹、冲击法庭;
3.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4.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5.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三、妨害司法活动
1.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5.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6.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7.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8.行政诉讼中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9.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或者对其人身、财产、住所进行侵害、毁损;10.其他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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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害法院机关安全及扰乱办公秩序


主要包括在审判法庭之外的人民法院其他区域以及人民法院周边实施的下列行为:1.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危险物质,逃避、抗拒安全检查;
2.未经允许,强行进入法官办公区域、审判区域;
3.大声喧哗、哄闹,不听劝阻,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办公秩序;
4.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5.损毁法院建筑、办公设施或者车辆;
6.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7.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
8.故意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
9.以自杀、自残等方式威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10.在人民法院周边静坐围堵、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立横幅等;
11.其他危害人民法院机关安全或者扰乱办公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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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们着重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明确了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生在网络空间扰乱诉讼秩序行为亦属于打击范围。


各类诉讼主体对法庭秩序的共同遵守和法治信仰的秉持应当同向而行。让我们从敬畏法庭开始,形成更加包容、互相尊重和渐趋一致的法庭秩序观,共同实现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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