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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指令转账72万余元 被骗的财务人员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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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8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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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套路多,财务转账须谨慎。日前,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公司财务人员被设局诈骗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财务人员赔偿原告公司30000元。

2021年6月7日,被告徐某(化名)入职原告大树公司(化名),担任出纳一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

2022年1月12日上午,徐某在工作时接到了一个自称是税务稽查局专员的电话,而后就被“公司领导”拉进了一个名为“大树公司”的QQ群。进群后,徐某通过QQ昵称,发现群成员均为公司领导,而且“老板”上来就问“今天有税务稽查局专员联系你了吗?他们领导和我说下周过来检查”,徐某便没有起疑。

“老板”在QQ群内交代徐某准备好税务稽查备查材料,后开始问另外一位“公司领导”项目进展情况,并发来付款信息,以“相关手续后补不要耽误签约”为由要求徐某立即转账。徐某未核实QQ群中“老板”身份,未经审批从原告公司账户向他人转账725000元。

出差的老板收到转账信息后,当即联系徐某,制止其继续付款。徐某这才发现自己被骗。


经瑞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已追回款项37万余元。

2022年4月,原告向瑞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相关条款为由驳回原告仲裁请求。后原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损失34万余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徐某陈述在被骗前,原告公司老板陈某均通过口头或微信方式向她发送转账指示,从未以QQ聊天方式发送任何工作指示;诈骗分子冒充老板,通过QQ向她发送转账指示时,她未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即予以转账。原告陈述在被告入职前,公司曾于2020年8月遭遇过类似诈骗。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适当赔偿。被告徐某作为原告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涉及公司款项往来时,应当审慎履职,避免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涉案诈骗行为发生时,被告已入职原告公司半年有余。期间,原告老板陈某从未通过QQ聊天方式与被告交接过工作事宜,被告却在接到自称“陈某”的陌生QQ号码指示后,既未对身份进行核实,又未对资金转账进行确认,最终导致原告大额资金被诈骗。由此,足以认定被告在履职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尽职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在此前遭遇过类似诈骗,财务管理制度仍不完善,款项支出审批手续过于简单,对财务人员的管理、监督不到位,亦应自担部分责任。

另外,被告作为原告公司的一名基层员工,工资收入不高,从权责统一、公平合理的角度考察,亦不应当在履职中承担过大的风险。

综上,瑞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赔偿原告大树公司3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生效裁判较好地厘清了公司、财务人员就遭遇诈骗造成的损害后果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发挥了司法裁判规范引领社会秩序的作用。如原告公司后续追回了全部或部分被骗钱财,对于超出受损部分的钱款,原告公司应当向被告返还。

企业要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必要的财务制度及反诈知识培训,工作中严格要求员工不折不扣执行相关制度。财务人员作为公司财务的具体管理者,要提高专业素养,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按照工作流程规范处理财务事宜,具备必要的反诈防骗意识,不能因任何特殊原因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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