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店经营是城市治理的“痛点”,店铺出店经营不仅影响过往行人的通行,还破坏市容环境,有损城市形象,无形中损害着市民群众的长久利益。 近期,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辖区纱帽河大榕树广场内,一商户在店外摆放餐桌椅供顾客就餐使用,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测量,超店经营面积达5平方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放《谈话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清理,并不得再次将桌椅摆放于店外,同时,将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超店经营行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整改,仍将餐桌椅摆放在店外广场上进行超店经营。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650元的行政处罚。 图为历史文化街区执法中队执法队员向该店户发放有关通知文书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保持对出店、占道经营商铺的执法管理,用依法促管的方式规范其文明经营、有序经营。 普法小贴士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道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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