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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6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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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浙江
一、回顾鹿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二期(重)项目重投浙江政府采购网信息发布概况
1、2023-03-21 ,宁波国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鹿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二期(重)的公开招标公告;
2、2023-04-14 。宁波国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鹿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二期(重)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标段1:漳州市凯盛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标段2:温州富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标段3:温州市黄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评审专家:陈毅,姚正镭,李结琼,谢静良,陈海燕,吴长兴,柳李晓,陈一平,陆杰,戎开臣,徐松立,李清,金向胜,杨洋,朱玲丽
3、2023-05-05,鹿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二期(重)质疑答复函(浙江安信保洁有限公司、温州市锦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4、2023-05-12 ,鹿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二期(双屿街道、丰门街道、仰义街道)(重)合同公告、鹿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二期(七都街道)(重)合同公告、鹿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二期(藤桥镇、山福镇)(重)合同公告
从该项目第二次投标的信息发布来看,该项目存在投诉和事宜,但代理和业主并未理会投诉的结果如何,于2023年5月12日就发布了合同的签订,可以看出,该合同早就已签订了,并正好等5月12日发布,这次代理公司、业主联合都是在内定投标供应商,强制让漳州凯盛、温州富邦、黄河物业进场,而反观该项目第一次投标的过程,其情况详见二。
二、回顾鹿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二期项目第一次投标浙江政府采购网信息发布概况
1、2022-11-10,宁波国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鹿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二期的公开招标公告
2、2022-12-13,宁波国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鹿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二期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标段1:浙江瓯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标段2:温州市锦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标段3:兴力洁道路保洁集团有限公司,评审专家:陈毅,金佩静,张霞慧,徐伟军,徐琼玲,林杰,苏震,吴长兴,余慧国,夏晓秋,朱枫,陈淑芳,蔡海鸣,丁凤珠,童建兵
3、2023-02-13,鹿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二期的废标公告,废标理由是“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况。”
4、2023-02-16,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关于鹿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二期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其中,中邦已于2022年12月13日提出了质疑2022年12月30日向鹿城财政局提出投诉)
4、2023-02-23,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关于鹿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二期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其中,恒清已于2022年12月13日提出了质疑2022年12月30日向鹿城财政局提出投诉)
从该项目第一次投标的公告发布来看,第一次中标的供应商是瓯龙、锦毓、兴力洁,不是代理和采购人心理内定的投标供应商:漳州凯盛、温州富邦、黄河物业这三家公司,强制将第一次投标结果废标,而事实上这三家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2日收到中标通知书,于2022年12月20日至12月30日对该三家投标的车辆进行核验,并双方已签字盖章,并且业主和代理要求瓯龙、锦毓、兴力洁于2023年1月1日进场,
三、在该项目两次投标过程和中标处理事宜中,投诉期间招标代理和采购单位均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文件针对质疑和投诉时间节点的规定: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二)针对质疑和投诉期间的招投标项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鹿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二期项目第一次投标和第二次投标招标代理和采购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法律法规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严重违规违纪,
四、从鹿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二期(重)项目中标供应商,让我想起。这个中标结果跟鹿城区主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中标供应一致,该项目情况如下:
2020年11月2日,由宁波国咨代理的鹿城区主城区环卫一体化,中标单位: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黄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富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富环境有限公司,评审小组成员名单:詹绍芬、姜宝来、姚正镭、吴长兴、徐晓章、郑逢欣、卜英宏。
五、从鹿城环卫一体化项目的评审专家来看,出现频次最高的是吴长兴、陈毅,但凡这两个评审的中标供应商,只有:漳州凯盛、温州富邦和黄河物业才是业主满意的内定的供应商,只要是其他供应商中标都会想方设法把结果废掉,这次鹿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二期(重)投事宜的进度,让我们不敢想象,到了年底的鹿城环卫一体化项目一期到期后,是不是也是有评审专家吴长兴,陈毅,中标公司依然是:漳州凯盛、温州富邦和黄河物业????
这样的招投标项目是否存在公正、公允、审慎?还是为了幕后的黑势力谋取更大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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