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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都金服案在市政法委书记接访出借人后,鹿城法院已暂停审理,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深化侦查”。我们注意到在起诉到法院准备开庭阶段重新“深化侦察”,应当是有新的能够改变案件性质的证据产生了。那这个改变究竟改变什么呢?之前起诉的是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存款罪,那可能改变的案件性质应当是集资诈骗罪。如果还是以“非吸”审理不需要停下来,最多就是补充证据,也不会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手。
集资诈骗罪,问题是谁的集资诈骗罪?不可能是那几个自然人的,这些个自然人是被派去履职,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动机和非法占有事实。那这个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这与支队长所说相呼应。
请问:哪个单位的集资诈骗罪呢?
案件涉案公司有:温报集团、温报传媒、温都金服、深圳华平、南金交、居莫愁、越翔、立合旺通、借款人公司。
先排除借款人公司,当然也是最应被追究的单位,但目前没受到半毛钱刑事打击,因此排除。
其次,立合旺通、越翔、居莫愁是承销商,沒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事实,最多就是资金池投资行为,最多涉共同“非吸”。
温报传媒、深圳华平、南京交,也可以排除。温报传媒的成立只比温都金服早20多天,温报集团的全资公司,只有董事长光杆司令,空壳犯不了集资诈骗罪。深圳华平代持他人股权,未参与任何经营话动,不存在集资诈骗的可能。南金交5%股权。
温都金服,具有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问题是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动机?如果真是三个股东,温都金服非法占有目的如何统一?空壳的温报传媒、代持的深圳华平、小股东南金交,谁也没集资诈骗的资格——是空壳愿意,还是代持人、小股东愿意。因此温都金服也可以排除。
只有温报集团了,《请示》造假、股东造假、《合资协议》中的五报一网一刊,分红甚至贪污、等等足以证明温报集团组织、策划、实施成立温都金服。成立温都金服后,通过虚假欺骗的宣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旗下五报一网一刊的受众,导致6000多人15亿的损失,大部分无法收回。
温报集团若构成单位犯集资诈骗罪,这个决策是方立明个人行为,还是班子决定的?应该是班子决定的。那么,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三十条,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温都金服出借人为了讨回血汗钱每周到报社门口“读报”,支队长告诉出借人,领导很重视这个案子,现在“深化侦查”就是要让温都金服这个案子经得起历史检验。出借人认为若要经得起历史检验,该案必须追究官员们的渎职犯罪,没有渎职犯罪就没有温都金服案的犯罪,方立明被“双规”,公园路愤怒的读报人自然会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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