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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小区买房得200平方米露台?没有这种好事,直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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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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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3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面对开发商提出的
“坐享地面式花园、楼顶花园、阳光房”
这样的赠送条件
恐怕很难有人不心动
然而
当到了装修的时候
却被告知这个区域并不属于你
是小区业主共有
这又该怎么办呢?

花3000余万元买下两套房子后,夫妻在“附赠露台”搭建水泥墙,不料却被物业直接拆除。到底怎么回事?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依法驳回这对夫妻的诉讼请求。该夫妻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改造“自家露台”却被拆

黄先生和陈女士是夫妻,两人通过他人买下温州某小区顶层两套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计约500㎡共计3000余万元,后又与该小区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两套房子附赠顶楼露台,面积共计约200㎡。

拿到房屋不动产权证后,黄先生和陈女士便对顶楼露台进行搭建水泥墙、安装监控等,引起其他业主不满。不料四天后,刚建好的水泥墙被小区物业拆除了,密码锁具及防盗门也被破坏了,双方因此争执不下。

2022年4月19日,黄先生与陈女士以排除妨害为由将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告上法庭,主张消除危险及停止妨害并予以赔偿。

顶楼露台到底归谁所有?

黄先生认为,他与妻子在买房时为附赠露台支付了巨额购房款,且开发商已经和所有业主签署《补充协议》确认了附赠行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无权干涉他们使用露台。

对此,其他业主却并不赞同,“开发商并没有明确和我们提出顶楼露台可以附赠。”小区业委会也表示,顶楼露台放置了大量的通风管、烟道等设施设备,明显具有公共避难和放置公共设施的属性,并不专属黄先生和陈女士所有房屋。

针对拆除墙体是否侵权,物业称拆除行为属于正常履行物业惯例职责,并未侵犯原告夫妻的合法权益。

法院:露台属于所有业主共有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露台系全体业主共有,房开公司将案涉露台附赠原告使用,系侵犯其他业主共有权,属无效条款。且《补充协议》中关于附赠露台的约定均为格式条款,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提示及告知其他业主,已将案涉公共露台附赠原告使用,故该《补充协议》关于附赠露台的约定,对其他业主亦不具有约束力。故黄先生、陈女士主张对案涉露台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并诉请被告消除危险及停止妨害,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一方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区业委会系共同侵权人,故诉请小区业委会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面,露台锁具及防盗门均系公共配套设施,而径直拆除水泥墙手段确有不当,鉴于水泥墙体现已拆除完毕,物业亦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才予以拆除,黄先生、陈女士实际不存在损害后果,故主张小区物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针对业主共有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全体业主均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以切不可为了一己私利,将共有部分占为己有,从而激化业主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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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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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4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小区,要6万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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