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元宵节 烟花爆竹定点燃放的通告
为营造欢乐吉庆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2023年元宵节烟花爆竹定点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2023年2月5日(正月十五)19时至22时;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七都街道:七都岛南侧观鸟台至望城驿站段堤塘及二级平台滨江街道:绿城锦玉园对面瓯江边广场南汇街道:温州科技馆南广场南郊街道:原六虹桥钢材市场内大南街道:白鹿洲公园光影秀广场五马街道:曼哈屯对面瓯江边广场广化街道:勤奋水闸至东瓯大桥瓯江沿线江堤双屿街道:美特斯邦威正对面瓯江边广场藤桥镇:戍浦江公园山福镇:横山村至垟江村瓯江沿线江堤除上述定点区域外,鹿城区其他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易燃物的种类(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四)孔明灯、钢丝棉等。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一)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2.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3.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4.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5.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二)燃放点周边请勿违规停车,过往车辆请提前减速,服从现场交警及管理人员的指挥,安全有序通行。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
关于2023年元宵节烟花 爆竹定点燃放的通告 为营造欢乐吉庆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2023年元宵节烟花爆竹定点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2023年2月5日(正月十五)19时至22时; 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限内,以下指定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①景山街道——西景佳园东南门沿河广场 ②娄桥街道——奥体中心广场; ③瞿溪街道——河头广场; ④仙岩街道——温州华美达广场酒店南侧沿河游步道; 除上述指定区域外,瓯海区其他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易燃物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孔明灯、钢丝棉。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四)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
关于2023年元宵节 烟花爆竹定点燃放的通告
为营造欢乐吉庆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2023年元宵节烟花爆竹燃放事宜通告如下:一、燃放时间 2023年2月5日(正月十五)19时至22时; 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二、燃放区域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限内,以下指定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状元街道:龙腾北路与瓯江路交叉口堤坝至状元水闸; 永中街道:永宁西路市民广场; 海城街道:海城广场路海城公园。 除上述指定区域外,龙湾区其他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易燃物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孔明灯。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四)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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