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在全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鹿城区实际,发布本通告。一、鹿城区全年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双禁”)。
二、鹿城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禁止销售、禁止燃放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通告。
三、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山福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双禁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双禁管理的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双禁管理的相关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双禁管理工作公益宣传。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烟花爆竹双禁管理工作的教育。
四、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非经营者违法存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统战、教育、民政、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双禁管理相关工作。
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非法销售、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六、从事餐饮、住宿、婚庆、殡葬、庆典礼仪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烟花爆竹双禁的规定,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服务,并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此通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