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财产可供执行,4个月内他却在微信账户上支取、消费金额19万余元;侦查阶段六次讯问,他始终心存侥幸,拒不认罪;检察官抽丝剥茧,发现关键证据,最终突破他心理防线……
图片来源:微信公共图片库
近日,经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鹿城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进行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了解,2019年7月,鹿城法院对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黄某某按借款本金200万元人民币予以偿还,分期支付。该调解书于同日生效后,黄某某未履行,林某某申请强制执行。鹿城法院于2019年9月立案执行,并制发执行裁定书,但黄某某仍未履行。
调查发现,仅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黄某某在其微信账户上支取、消费金额累计达19万余元,先后与罗某某等4人发生大额转账往来。
随后,鹿城法院向鹿城公安移送了黄某某故意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线索,鹿城公安以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到案后,面对民警先后六次讯问,黄某某一直心存侥幸,一方面辩解称自己并未收到执行的通知书,一方面坚持表示自己有尽力履行还款义务,只是因为生意不稳定,导致还款不够及时而已。
然而,法网恢恢,终究疏而不漏!案件移送至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案卷证据、询问相关证人、讯问黄某某、退回补充侦查等,一步步抽丝剥茧,发现关键证据,从而突破了黄某某心理防线,促使黄某某交代其抱着侥幸心理,以为躲避接收法院相关执行文书,就可以暂时逃避法院的执行。并在执行期间,对法院生效判决置若罔闻,仍通过“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债”等方式凑集、使用大量资金,却始终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生效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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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先向多人借款用于周转,借得的钱先汇总到我这里,我再根据大家的要求,谁要我还钱,我再把我手上周转的钱还部分给谁,并没去理会法院判决的债务……”黄某某懊悔地交代道。
庭审中,承办检察官指控,黄某某明知调解书、执行裁定内容,却在案发前未主动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履行部分债务等情节,提出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
面对即将执行的刑罚,黄某某悔不当初:“我很后悔,不知道有这么严重的后果,现在除了要还清债务,还背上了犯罪记录!”
检察官说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被执行人切勿心存侥幸,任何逃避执行的行为,都逃不了法律的制裁,尽早履行法定义务才是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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