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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4日,温州辖内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决缪某康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判例是辖内文成县首例洗钱罪案件,是人行文成县支行主动作为、积极推动县域洗钱罪零突破的重要成果。
案情回顾
2008年6月,时任温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的陈某微购买房产时,以由薛某云垫付购房差价116万元的形式,收受贿赂。时任陈某微专职司机的缪某康在陈某微的指示下,明知可能是受贿所得,仍为陈某微代持上述房产,并于2009年4月帮助陈某微出售上述房产,在取得售房款后,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转入陈某微名下银行账户。2011年2月6日,时任瓯海公安分局局长的陈某微收受王某爽送给的存有10万元钱款的银行卡一张。缪某康在陈某微的指示下,明知可能是受贿所得,仍通过本人名下银行卡帮助陈某微转移上述受贿赃款。文成县人民法院认为,缪某康明知是他人受贿犯罪所得的财产,通过代持房产并出售房产、转账方式转移资金等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见下图)
2022年以来,为贯彻落实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推动县域洗钱定罪工作零突破,人行文成县支行加大与公检法等部门合作力度,6月至8月先后与文成县公安局、文成县检察院建立合作备忘录和协作机制,建立多层次的对接协调渠道。
8月底,又牵头建立文成县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凝聚各部门合作意识和打击共识。同时,依托联席会议机制,持续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常态化协作沟通。2022年以来,人行文成县支行行领导带队先后8次走访文成县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强化部门合作机制良性运作,有效促进反洗钱职能与各部门职能形成合力,最终以认罪认罚的方式推动犯罪嫌疑人以洗钱罪宣判。
下一步,人行文成县支行将继续发挥人民银行在预防打击洗钱犯罪领域的专业优势,主动挖掘和分析研判洗钱线索,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进一步发挥惩治洗钱违法犯罪的合力,增强社会公众反洗钱意识,强化洗钱罪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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