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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发布提醒告诫函!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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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6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疫产品

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全区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进一步调整优化,为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切实做好新形势下鹿城区涉疫产品市场价格监管,确保防疫物资及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遵守定价原则。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保持价格总体平稳,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与全社会共同抗击疫情。


二、严格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三、严禁价格串通。不得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严禁哄抬价格。不得利用疫情事件采取不正当手段违法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粮油、蔬菜、肉禽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严禁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严禁虚假宣传。不得夸大涉疫产品防疫效果、虚假宣传、实施商业混淆等不正当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价格自律,立即开展自查自纠。鹿城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重从快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并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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