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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主要针对涉众金融平台案。
这里暂不引用《刑法》64条,即便非法集资协助人有从犯嫌疑,根据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条款,这里不对非法集资协助人以罪犯来论述,但对集资款支付的造成“被害人的损失”仍用“追缴”二字。
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应追缴的包括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以及高管工资等。律师费和税费是否纳入清退范围,治理层面目前没有明确。
从经侦部门了解到,刑事打击非法集资人后,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的追缴存在许多困难。这里重点从高管工资的追缴来讲,厘淸了这个问题其他迎刃而解。
首先,非法集资单位犯罪中的管理人员是否明知,这个“明知”怎么确认?其次,即使明知,但在不予刑事打击的情况下,怎么追缴其属于集资款支付的工资等所得?
从法律到司法解释均将“明知”的内涵明确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般行为人不会主动承认“明知”。那么,平台非法集资作为公司管理人员能不能分辩出?这里通过“列举+其他兜底”的方式来验证行为人“明知”的主观心理状态,来证明平台管理人员的“明知”。
温商贷是一家p2p信息中介平台,本身不具有信用功能。无论是电脑操作,还是业务人员,都能通过数据流、业务资料了解温商贷的经营状况,特别是通过自己的技术水平、业务能力领取高工资、奖金、提成时,应当知道温商贷只是一个中介,给不了这么高的待遇。李山集团主要经营的就是温商贷,保本付息的宣传资料遍地都是,作为公司员工,非法集资的具体工作人员说自己主观心理不“明知”,我只想说罪加一等才是。别忘了,集资款正是这些管理工作的人员亲手操作才具有非法性的,也正是业务人员千方百计,通过虚假宣传将人家口袋里的钱骗进温商贷的。案发后,说自己不“明知”是非法集资,请问操作人员有没有将集资款引入资金池,其他管理人员有没有看到宣传保本付息的宣传资料?所有李山集团员工除了文盲又眼盲耳聋,都应当知道李山集团的所有资金来自温商贷,温商贷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供李山集团投资,同时他们也知道温商贷是p2p。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将出借人认定为集资参与人,那么,帮助非法集资起辅助作用的工作人员认定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冤。
以上述温商贷案例,如果法律没有非法集资协助人“明知”的主观构成要素,或者说无法量化,那只能用《刑法》219条关于侵权商业秘密的规定中第二款“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行为......”来兜底,证明单位犯罪的单位管理人员、业务人员、顾问等属于非法集资协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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