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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失信被执行人员“恶意办企”骗取供应商巨额财物的合同诈骗案,以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其系失信被执行人且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仍通过举债方式,租赁厂房、购买生产设备,指使程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由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某为公司实控人,骗取多家供应商各类鞋材共计2400余万元。
经查,被告人刘某将骗取的鞋材制成成品鞋,将大部分成品鞋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进行销售,从中获得的部分款项被用于个人消费、偿还个人债务、支付高息借款本息等。
另查明,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刘某在未依法偿还法院立案执行的欠款本息情况下,仍使用名下账号支取、消费金额共计400余万元。
鹿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对二罪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本案件呈现新型犯罪特征:失信被执行人“借壳”办企,利用行业交易漏洞,通过赊账经营、成本以下倾销套现、拆新补旧等方式造成众多供应商巨额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供应商权益,冲击鞋业产业链有效运转,扰乱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破坏民营企业生存环境,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也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广大企业家应遵守法规、诚信经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科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若采取非法手段牟取不当利益,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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