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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污染物浓度超标可不行,轻则罚款,重则关停,在排放的废水里加入自来水,污染物浓度不就降低了?正当企业主自以为这一“妙计”无人知晓的时候,已然被智慧环保的监控“看”得一清二楚,这下子比罚款更糟糕了,涉嫌篡改监测数据连人身自由都保不住了。
10月19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委托第三方公司对重点污染源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巡检时,发现某电镀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接到反映后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电镀厂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后,于该厂办公室内查阅了相关资料,并对部分资料复印取证,同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由该厂负责人陈某签字确认。
该厂主要从事电镀生产加工。主要生产设备有电镀生产线2条、污水处理设施1套、废水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1套;生产工艺流程:镀件→除蜡→除油→水洗→酸洗→电镀→钝化→烘干→包装→成品。该厂在生产过程有废水产生,生产废水经厂区内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
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2年温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文件要求,该厂属于温州市重点排污单位。该厂已建的废水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正常,对综合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氨氮、化学需氧量浓度进行自动监测,监测数据上传在线监控平台。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厂综合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水,检查发现废水处理设施二沉池溢流口插有一条塑料软管,塑料软管有在排放自来水,自来水混入二沉池溢流废水一起排至综合废水排放口。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厂废水处理设施一沉池、二沉池、塑料软管排水口和综合废水排放口等4处采集水样监测,经检测污染物浓度分别为氨氮:36.6mg/L、41.1mg/L、0.897mg/L、28.5mg/L,化学需氧量53mg/L、64mg/L、8mg/L、55mg/L。
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规定,该厂以稀释污染物排放浓度,导致导致监测数据失真,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方式排放污染物,属于篡改监测数据情形,涉嫌环境犯罪。
10月19日、21日、24日,执法人员错开时间、错开地点,分别单独约见了该厂污水处理设施操作工熊某、企业负责人陈某、污水处理设施操作工郭某,针对该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一事做进一步调查。
10月2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0月25日,温州市节能环保设计研究院提供了《污染源(水)自动监控系统运维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和《在线检测系统日常巡检记录表》23份。
当事人以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9号)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10月26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无视环保法律法规,蓄意污染环境,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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