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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2人回温州途中车祸身亡!家属向司机索赔百万…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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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4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司机吴先生好意搭载方女士母女二人从江西前往温州,但途中吴先生突发心脏病造成车祸,导致吴先生和乘客方女士母女当场死亡。后方女士家属将吴先生家属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百万余元……近日,这起令人唏嘘的案件在永嘉法院开庭审理,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好意搭载:
司机发病追尾货车车毁人亡

2021年7月的一天,方女士通过车讯微信群发布搭乘消息,希望从江西省鄱阳市搭乘顺风车到温州乐清市,热心的上饶人吴先生在微信群中响应。次日,方女士母女搭乘上了吴先生驾驶的前往温州乐清的轻型栏板货车。


不成想,行驶至G1513温丽高速公路往温州方向桥头服务区处时,因吴先生突发心脏病,导致车辆追尾一辆大挂车,车上的吴先生及方女士母女均在事故中丧生。


后经鉴定,吴先生存在冠心病等病理学改变,曾于2018年因患有冠心病前往医院就诊,并进行冠脉造影术和支架植入手术。2019年4月和2019年11月,吴先生前往医院复诊,但记录显示无诉胸闷胸痛等不适。


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显示,吴先生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发疾病致车辆失控导致事故发生,调查未发现驾驶人吴先生存在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驾驶员吴先生及三名乘车人均无责任。   



对簿公堂:
乘客家属状告司机方索赔百万

事故发生后,方女士的丈夫获得政府及社会救助90万余元,但其认为吴先生对事故发生具有不可推辞的责任,遂将吴先生的两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其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方女士的丈夫主张,吴先生存在冠心病史,做过心脏支架植入手术,在明知自身不适宜从事驾驶行为的情况下,同意他人搭乘,存在明显过错,要求二被告在遗产范围内赔偿1138979元。


吴先生的儿子则认为,父亲出于善意同意搭乘,持有驾驶证,且身体状况良好,不具有不适宜驾驶的疾病和症状,对事故发生无过错,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吴先生让方女士母女搭乘顺风车,属好意同乘。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虽然吴先生曾因患冠心病做过手术,但不能因此推定吴先生须事先预见在驾驶车辆时可能突发心脏病,且从两次复诊来看,吴先生未有不适,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吴先生同意方女士母女等人搭乘时,及其在驾驶机动车之前,存在心脏病复发不宜驾驶的禁止情形,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综上,法院驳回了方女士丈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好意搭载”无重大过错不担责

民事侵权责任以过错归责为一般原则,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应当适用过错原则。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吴先生收受费用有偿搭载,属“好意同乘”。在搭载过程中突发疾病,致使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属意外事故,驾驶人和同乘人均无过错,亦均无责。根据法医病理鉴定以及事故认定,属于突发疾病致机动车失控导致交通事故。


为回应社会期待,弘扬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民法典》增设了“好意同乘”规定,即在无偿搭乘的情况下,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在“好意同乘”案件中,若将突发因素作为驾驶人的过错并据此认定责任,无助于弘扬好意友善之社会价值观。


同时,法官提醒,“好意同乘”虽值得提倡和鼓励,但驾驶人和乘车人都应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规范驾驶操作;乘车人也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在乘车时系好安全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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