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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工地出事,一人高空坠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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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31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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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林某某和鲁某2022年5月5日15时许,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文会路12号的温州市建筑营造工程有限公司B幢厂房在装修过程中,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最终形成《温州市建筑营造工程有限公司“5•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并于2022年7月15日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调查报告》认为这是一起一般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建议我局对林某某和鲁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7月18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由华昱(执法证号:1**********0)、张精益(执法证号:1**********2)负责对本案进行调查。

经查,2022年5月5日15时许,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文会路12号的温州市建筑营造工程有限公司B幢厂房在装修过程中,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调查报告》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林某某和鲁某将装修项目半包给李某,未签订专门安全管理协议,未按要求督促、检查装修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九十一条第一档“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林某某和鲁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拾壹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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