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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发布,明确若选择房票的被征收人在房票出具6个月之内购房的,将可以得到三笔奖励和补贴,最高30%。该实施办法自今年10月5日起施行。
根据实施办法,房票可在全县范围内使用。被征收人按期签约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并申请房票安置的,给予不超过权益金额15%的房票奖励;征收实施单位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可再增加不超过权益金额5%的房票奖励。
被征收人购买政府商定住宅商品房可按购房时间段享受购房补助,购房时间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自房票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权益金额购房使用部分不超过10%的补助;第7至9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权益金额购房使用部分不超过8%的补助;第10至12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权益金额购房使用部分不超过6%的补助。自房票出具之日起超过一年购房的,不再享受购房补助。房票奖励和购房补助可累计使用。
实施办法还对 房票安置程序、有效期、协议发放等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并规定被征收人以房票购买政府商定住宅商品房的,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视同产权证明,可以作为其子女入园入学的资格依据。被征收人子女户籍未迁出的,仍保留被征收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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