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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温都金服案限定在“自然人犯罪”这个框框内办案、起诉、审判是错误的,这个框框必须打破,温都金服案属于温报集团与自然人共同犯罪这是事实。“以审判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是诉讼的基本原则。
曾克庆吃里扒外找人代持投资入股,既参与温都金服的经营,又成立所谓承销商,并参与了分红等贪污获利,应当追究自然人犯罪。商燕、诸葛等如果代表“南金交”,温都金服发布的产品绝大部分来自于“南金交”,分红获利也归“南金交”,“南金交”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还得看“南金交”主体是否犯罪。如果主体没有犯罪,就构成“单位成立后专门或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的自然人犯罪。而郭周林夏绝不是自然人犯罪,他们中郭、周在集团有职务,是受温报集团委派去挂名履职的,既不在温都金服领工资,也没有办公室,也就是说没有具体的日常工作,只是会议需要才去履职。而实际履职的林、夏其编制和福利关系仍在温报集团。无论是挂名履职,还是实际履职,代表的都是温报集团的行为,温报集团对委派去的人员有集团内部的奖惩机制。如果不是集团委派,他们是不可能去温都金服的,他们履职产生的利益不归自已,归集团。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委派人是温报集团,不是温报传媒。所谓的投资人温报传媒公司只是个伪装,这恰恰是温报集团领导班子主观故意犯罪的证据之一。
“两个请示”、“三方合资协议”、“对赌协议”、“贪污会议纪要”、“分红方案”、“委派文件”、“集团排班计划”等等无不证明温都金服是温报集团的子公司,并非孙公司。温报集团组织、策划、实施了一切,是温都金服的实控人,“南金交”、曾克庆只是入股。深圳华平的代持身份得到温报集团的首肯,是温报集团主观故意犯罪的又一证据。
曾克庆找深圳华平代持股份,温报集团不可能不知道,不仅知道,还暗藏了平均分的10%的“股份池”。深圳华平被平分10%后股份从48%减少到41.3%,“南金交”8.3%,这时候温报集团的伪装温报传媒股权为50.3%,绝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温报集团为什么要故意掩盖大股东身份?
成立伪装公司,掩盖大股东身份,拥有一票否决权,这不是巧合,恰恰是集团犯罪的实实在在的证据。
出借人一直被党报信誉蒙在鼓里,谁知道那些享受党的恩情的官员,做着践踏党的尊严的事。东窗事发后框框办案继续糊弄着出借人。“自然人犯罪”不是在维护党报尊严,而是在包庇背叛党的宗旨的腐败分子,置出借人的利益和生死于不顾。假股东、假风控、假项目导致的出借人损失,只有追究温报集团单位犯罪和自然人共同犯罪才能解决。“自然人犯罪”这个框框必须打破,并积极考虑出借人提交的《请求对温都金服非法集资案重新起诉》、《温报集团收回温都金服平台发布的债权并先行垫付的可行性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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