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吴桥路某商户违法销售实心粘土砖行为作出了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这是今年“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以来,大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作出的综合执法职能划转事项中经信类案件的全市首例处罚。 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实施以来,大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全力加大赋权划转的新案件办理工作,在办理前积极与经信、发改等相关部门业务对接,开展多次专项法规培训,积极寻找案源,加强日常执法巡查。 8月5日,执法人员巡查至吴桥路某号北侧空地,发现有人堆放实心粘土砖、石子和沙子等装修装潢材料进行销售,其中现场有销售的广告牌,堆放的实心粘土砖近700块,该行为涉嫌违法销售实心粘土砖。执法队员经过现场勘查后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粘土实心砖是以粘土以及根据需要加入的掺合料等为原料,经加水搅拌、成型、高温焙烧而制成的实心砖块,主要用于砌筑承重和非承重墙体,是一种应用广泛的建筑墙体材料。曾在建筑市场占主流的实心粘土砖,一直是采取就地取土、小土窑烧制,烟尘污染大,毁田现象严重。国家已经公布在2010年前全部禁用。 根据以上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其中对违法当事人的销售情况与违法所得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同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取得了当事人对执法办案的配合。8月9日,大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已停止违法销售实心粘土砖。 大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深入推进落实“大综合一体化”改革,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严格依法查处赋权各类违法行为。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 销售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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