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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7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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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湖南
经办警官陈苗杰的“职业懈怠”危害何其大
夏盛、余忠良、周显胜对青田县公安机关的工作态度不满意,本博主完全可以理解,有学者称许多冤假错案的酿成,都是公检法默契配合让司法公正失守的结果,如同工厂流水线由毛坯到成品的流程,又好似自上而下的江水由“源头”到“水尾”的过程。那么,作为本案“源头”的青田警方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呢?是经办警官陈苗杰“职业懈怠”、“工作倦怠”和失责渎职,其表现形式就是不作为、慢作为、虚作为、不敬业、不理事。
应该承认很肯定,警察是一种十分辛苦、作息无常且带有一定的潜在的人身风险的职业,也是一种容易产生“职业懈怠”和“工作倦怠”的职业。然而,繁杂的治安形势、人民对生命财产安全的需求和警察职业本身的要求,又决不允许警察有丝毫的“职业懈怠”和“工作倦怠”。否则,就会导致警察人格上的解体,像陈苗杰那样对待工作无所用心,敷衍了事,不求质量,接待群众表现轻忽、疏慢、淡漠、冷傲,乃至酿出“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问题,它像一把毒箭深深地扎伤了人民群众的心,给警民关系、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埋下了隐患,造成了警民之间的隔阂,也是形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本案中,经办警察陈苗杰的“职业懈怠”和“工作倦怠”是显而易见的:受害人早就主动找陈苗杰警官向其举报李焕军诈骗犯罪的线索,并将永嘉县法院【2015】温永刑初字第838号刑事判决书等有关李焕军的犯罪证据和资料交给了陈苗杰,而陈苗杰也向受害人作了调查和谈话记录,但70天过后,当受害人向陈苗杰催问办案进展时,却反问受害人何时将有关资料提交给他,想必此时受害人如同掉到了冰窟里——从头凉到脚!如果仅此而论,陈苗杰属于不作为和失责渎职。然而,如果进一步分析、推断,似乎陈苗杰并不止于“职业懈怠”,而是他和个别领导在联手故意办冤假错案:判决书确认了李焕军已经收取了2500万元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银行转账凭证,也不等于李焕军没有诈骗2500万元的事实。如果办案单位尽职尽责的话,接下来只要查明李焕军究竟是否将这2500万元投资房地产开发,就完全可以证实李焕军是否犯有诈骗罪,假如李焕军投了,他自然不构成诈骗犯罪,相反,如果李焕军没投,那就完全可以认定李焕军构成了诈骗犯罪。事实上,李焕军称其将2500万投资房地产开发,纯属是子虚乌有的事情,如果不是故意包庇袒护李焕军,又有什么理由认为李焕军不构成诈骗犯罪呢?这不是公然藐视法律判决吗?再说,办案单位为什么不去银行查对李焕军的银行转账记录呢?该做的事情不做,却轻易放弃侦查,放弃履行职责,这不只是对犯罪行为的放任与纵容;不只是严重的失责渎职行为,而且有故意包庇袒护李焕军之嫌!
有道是:事出反常必有妖。我不敢说陈苗杰是否收了人家的好处,但现实生活中,金钱和利益确实能够奴役怀揣私欲的人,一个社会人为了金钱,可能会充当黑恶势力的打手;一个公职人员为了金钱,可能会放弃职责,该做的事情昧着良心不做,不该做的事情冒着风险去做。人们常说的“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这个“勇”,既包含敢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也包含敢于不做法律要求做的事情。假如你在办理涉及到双方权益的某事项手续的过程中,遇到主办人员刁难你,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不履职、不作为,那么庶几可以肯定,此人获得了对方的利益输送,不然就很难理解他为何不履责、不作为,因为他肯定知道他该办的事不办,你会去投诉举报他,让他面临被法纪处理的风险。事情就会是这样,某些人挡不住金钱和利益的诱惑,往往为金钱而“动”,又为金钱而“不动”,这叫做事理逻辑,也叫做事物的因果关系——我这段分析性文字,虽然是借陈苗杰不作为的“题”而发挥,但我并非“剑指”陈苗杰,我只是分析其不作为与收受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如果陈苗杰一定要对号入座,那也是没有办法的事,且可能引来不打自招的嫌疑。
不管陈苗杰等“制服人”是“职业懈怠”、“工作倦怠”还是故意不履责、不作为,对夏盛、余忠良、周显胜三位受害人来说,都造成了正义不彰、自身背冤的伤害。三人的平反昭雪,自然也得从源头开始。假如我是执法人员,因自己的懒政怠政、失责渎职而办了冤假错案,我会处于良心无法安放的自我折磨中,或许陈苗杰没有这种歉疚感。但愿青田县警方相关人员能坚守自己的职业良知和做人的良知,对失责渎职乃至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李焕军的陈苗杰问责追责,尽快将“公道”二字还给受害人!
反腐与维权博客 罗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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