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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新任副书记张加波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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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7 03: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希望为官的 言行一致 不再让老百姓失望。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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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7 05: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张加波书记说的好,信访工作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要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希望你说的和做的一样,温报集团利用党报的公信力成立一个专门从事犯罪的温都金服欺骗了6000多个家庭15多亿养老钱、保命钱、拆迁钱,每周一、周三早上在公园路报业门口辛苦维权,你坐在这把政法委书记的椅子上一定要在其位谋其政,不要让温州老百姓失望!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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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7 06: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望张加波书记言行一致。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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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7 06: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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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7 06: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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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7 06: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恳请张书记周一、三上午抽空去公园路105号看看,那里有一群老人在呼喊“报业诈骗,打倒保护伞,还我血汗钱”的围丧讨债维权,急需你去了解案情解救他们。
温报集团方立明,他一手组织策划实施成立的诈骗平台,官商勾结,设立假股东、假风控、假产品,诈骗6000多老年家庭达15多亿血汗钱,勾结公安多次抓捕陷害出借人,至今逍遥法外。强烈要求彻查温报诈骗罪行,起诉温报集团单位犯罪,追究主犯方立明及幕后贪官的犯罪责任。打倒温州黑势力保护伞,还老人们的保命养老钱。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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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7 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张加波书记想信您能调察,温州报业集团搞互联网金融坑害老百姓的大事件。暴雷四年,立案二年多。许多职能部门忘了"解铃还须系铃人"的要点,此事件唯有报业集团收购债权,归还出借老百姓的钱。然后温报去追款,才能挽损、温报才能逐渐挽回信誉。
仰请张书记为民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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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7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张加波书记说的好,信访工作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要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希望你说的和做的一样,温报集团利用党报的公信力成立一个专门从事犯罪的温都金服欺骗了6000多个家庭15多亿养老钱、保命钱、拆迁钱,每周一、周三早上在公园路报业门口辛苦维权,你坐在这把政法委书记的椅子上一定要在其位谋其政,不要让温州人民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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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7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报业集团的病,出借人代表已作出明确诊断。这个确诊,来自它的临床表现,来自相关检查(证据,材料)的结果,诊断无误。治疗方案也巳给了,处方也已开具了。现在只剩下这个病人是否接受治疗,遵‘’医嘱‘’及时服药。若不接受,那只能等死亡降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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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7 09: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请求对温都金服非法集资案重新起诉的报告
鹿城区检察院领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下称:会议纪要)第20条要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应当从能够全面揭示犯罪行为基本特征、全面覆盖犯罪活动、准确界定区分各层级人员的地位作用、有利于有力指控犯罪、有利于追缴违法所得等方面依法具体把握,确定是否以单位犯罪追究”。
    “温都金服非法集资案”仅起诉自然人犯罪与案件事实不符,与上述会议纪要精神相悖。该案从“有利于指控犯罪,有利于追缴违法所得”的方面,应当起诉温州日报报业集团单位犯罪和自然人共同犯罪。
      本报告就温州日报报业集团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第三十条 和《会议纪要》21条: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所涉罪名中,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对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以单位犯罪追究。主张追诉温州日报报业集团(下称:温报集团)单位犯罪并提供证据。
    一、犯罪活动经单位决策实施;
       “温都金服”平台是温报集团请示温州市宣传部后成立的,所有犯罪活动均经温报集团决策实施。
    证据1:《关于温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开展对外投资联合组建温州温都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见附件)。
     说明:请示人为温州日报报业集团,请示日期为2015年12月18日。温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温报传媒)的成立日期为2015年12月2日,“温都金服”的成立日期为2015年12月29日。
      证据2:贵院起诉郭乐天、周向勇自然人犯罪。
      说明:
      1)郭乐天是温都金服董事长,周向勇是温都金服总经理、法人代表本应该是温都金服决策机构决策人,他们是自然人犯罪,他们逃避的决策机构是谁?就是温报集团领导层。
      2)郭乐天、周向勇工资、福利、办公均在温报集团,其中郭乐天是温报集团班子成员副社长。
      二、单位的员工主要按照单位的决策实施具体犯罪活动;
      温都金服的董事长、总经理(法人代表)、行政高管、财务总监等均受温报集团委派去履职,均按照单位的决策与入股人一起实施具体的犯罪活动。
      证据1:《关于组建温州温都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资协议》(见附件)
      说明:该协议甲方虽然写温报传媒,实为温报集团,详见如下内容。
      1)《合资协议》序:“甲方是温州日报报业集团对外投资、合作的全资公司,温州日报报业集团是一家拥有温州日报、温州晚报、温州都市报、温州商报、科技金融时报、温州新闻网、温州人文杂志等五报一网一刊的现代传媒集团……”。
      2)《合资协议》第一条:协议合作内容“甲方通过下属的媒体平台予以发布……”。该协议签订日期为2015年12月,比温报传媒的成立时间仅相差几天而已,哪来下属的媒体平台?2016年4月25日温都金服《关于公司网络平台上线、线下网点开设运行及整体业务营销的议案》中称:“公司可针对平台和理财产品进行营销推广,并协调促成股东温州日报报业集团下属媒体平台提供相应广告平台及营销服务”。
      3)《合资协议》第二条:“5、出资到位时:本协议签署前,甲方己经提供旗下媒体版面资源、客户资源、以及权威媒体的公信力,推动三方合作开展了合资公司拟开展的同类业务……合资公司设立时,乙丙方实缴出资额50%,甲方此时可仅零实缴。”该协议签订日期为2015年12月,比温报传媒的成立时间仅相差几天而已,哪来的“旗下媒体版面资源、客户资源”?这里的甲方很明显指温报集团。
      4)《合资协议》第三条:公司治理。“董事长、总经理均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总经理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很明显,董事长郭乐天,总经理周向勇的编制属于温报集团。温报传媒根本就是个空壳无人无编制的公司,温报传媒的设立,恰恰证明了温报集团的犯罪故意。
      5)财务总监等行政高管委派书(见附件)
      6)《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见附件)
      这几份回单是温州都市报给委派到温都金服人员发放的个人先进奖和G20奖励,证明温报集团对委派到温都金服的员工有奖惩机制,这足以证明单位的员工主要按照单位的决策在实施具体犯罪活动。
      以上事实均证明单位的员工主要按照温报集团的决策实施具体犯罪活动。
      三、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经单位决策使用,收益亦归单位所有。
      温都金服的收入均归单位所有,亦经单位决策使用,收益亦单位所有。表面上看这个单位是温都金服,实际决策权在于温报集团的“一票否决权”甚至为了获利不惜违法犯罪。
      证据1:《关于组建温州温都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资协议》该协议内容实质性证明了甲方就是温报集团,“一票否决权”属于温报集团。
      证据2:《关于温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开展对外投资联合组建温州温都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和《关于组建温州温都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资协议》均证明温报集团隐瞒真相,深圳华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非温都金服大股东,根本就不是股东。真正的大股东、实控人、决策人就是温报集团,无论是大部分的分红款、贪污投资款、变相利润均通过温报传媒流向了温报集团。
      证据3:2018年7月19日《关于温都金服整改期工作协调会纪要》和《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
      该协调会纪要称“考虑到温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作为国资股东,很难退出已经接收的股权转让款,曾克庆表示,他会以深圳华平的名义,通过其他途径筹集2000万元并加上8%的利息作为投资赔偿款……”。该协调会纪要证实温报集团通过温报传媒贪污了所谓投资款,实为其他项目的出借款(虽然立案后退出1000万元,这一退款行为,恰恰证明贪污事实的存在)。
      证据4:《关于公司2017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证实温报集团通过温报传媒参与了温都金服的利润分红。
      证据5:所有委派人员编制、福利均在温报集团,工资在温都金服领取属于变相利润。
      证据6:《报社领导一周工作安排表》(若干)
       以上证据及说明,证实温报集团符合单位犯罪特征。温报集团单位的行为具有决策行为,又有实施行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其行为构成法律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贵院公诉部门应当从有利于全案依法妥善处置的角度出发。同时,要把办案工作与保障出借人合法权益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司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温都金服非法集资案应当认定温报集团与自然人共同犯罪。单位犯罪主要是温报集团为了给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由集团集体决策和负责人决定,委派单位人员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同时,温都金服存在个人和南金交入股行为,南金交属于民企,是为企业所有者营利与个人性质相同,这些为个人牟取利益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自然人犯罪。
      综上所述,出借人请求鹿城区检察院重新起诉温都金服非法集资案,起诉温州日报报业集团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共同犯罪。
                        温都金服出借人:
                        联系人及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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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o317
LV7
县丞
11楼
鹿城区处非办负责人必须端正思想,勇于担当才能有所作为。
      这个机构虽然不三不四,主任还是个兼职。但是,鹿城区政府设立这个机构肯定有它的必要和用意。目前的重点是负责“三温案”的资产处置,准确的说“追赃”。
      原处非办在周主任带领下,资产处置充分听取投资人、出借人意见,公开、透明,追赃取得一定进展,但因为让投资人、出借人“知道太多”,原班人马大部分被解散,成立了以张某兼主任的新处非办。
      新处非办开张就花了6个月的时间,办事风格比衙门还衙门,防范出借人的保密工作十分到位,对外电话基本失去意义。如此,还张口闭口说“我们为你们要钱”,摆着“救世者”的谱,行着保密局的风格。这种工作思想是张某从鹿城经侦带过来的,职能在转变,思想跟不上。我们不排除新调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比如:温商贷组杨同志、温都金服组徐同志,但是,在“一切依法”的教条僵化和“为别人要钱”的思想指导下,辛苦只在飞机上,辛苦只在与家人的分离中,辛苦只在疫情的风险中,因为成立至今账户里的钱仍是老处非办的那点家底和家底产生的利息。
      为什么出不了成果?俗话说:“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单个案的资产处置没进展不稀奇,但是每个案件资产处置没有进展,那就成问题了,这个问题肯定不在资产层面,在思想层面。
      首先,“为你们要钱”或“为老姓要钱”这一说就站不住脚。你为老百姓要钱,干嘛要对老百姓保密?这个思想就是毛病,你是为政府办案追赃,这一点一定搞拎清。你拿着政府发的工资,这是你的工作。你对政府负责,政府对人民负责。这么大的案子,不是马路交警可以直接为人民服务,从办案到追赃政府统一协调,否则成立处非办干嘛,经侦、法院不会做你们所说的“为老百姓要钱吗?”
      其次,没有担当。老处非办周主任有句话,虽有争议但很现实,“钱到口袋才是钱”。在她引导下,与出借人充分沟通后,将温商贷案资产之一合肥李山大楼拍卖处理,虽然1个亿的资产只拍卖6500万元,出借人满心欢喜,并从中吸取了教训。反观新处非办在“为你们要钱”的指导下,想出成绩又把责任推给出借人。比如:温都金服案中盛阳光项目,与对方谈判从50%到70%,只要出借人签字同意并放弃诉讼即可回款。出借人提出另30%如果温都金报案最终温报集团兜底,处非办承诺将这30%纳入兜底范围,处非办怂了。为什么怂?一是怕与兜底沾边,领导怪罪。二是“我为你们要钱,你们还提条件”的心态。出借人只是需要一个若兜底的保障,你怕什么?稍有担当,真正为老百姓追钱,毫不含糊就答应把钱追回来了,何况还是追入你退款账户,并不是退回个人账户。
      第三、工作不主动、无责任,无方法。老处非办说“你们要处理,我们就处理,你们不要处理,我们就不处理”。他们说在嘴上,但活在行动上。他们会动员,最终达到“你们想处理”,这才叫工作。而新处非办正好相反。“我为你们要钱”却一分没要到,喊是真喊,活也是真怠。比如:温都金服案南建工项目。温都金服的出借合同并不明确告知出借款的最终去向。南建工重整时,南建工管理人与每个出借人主动联系,最终将款打入个人账户。而处非办本应该到手的鸭子飞了。为什么?工作不主动,不负责任。你们有与每个出借人联系过吗?哪怕出个通告呢,沒有。在知道南建工重整后怎么为出借人争取权利的?没有,反而在南建工坚决汇入个人账户时去与出借人抢钱。这时候你们就不是“为老百姓要钱”,是从老百姓口袋里抢钱,不劳而活。
      第四、业务不精。温商贷案大同玄辰广场项目出借人问13亿借款被立案时计息达到22亿多元后,现在30多亿了利息怎么计算的?林副主任说2分。出借人慌了,2020年8月以后,最高院关于民间受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是银行间拆借利率的四倍,目前15.4%,2分达到年利率24%了。后来问杨同志说是15.4%,林副主任说的是以前的。但是在鹿城区政法委连书记接访时,张某主任恼怒地说林副主任说2分利息是为了出借人利益最大化,硬生生又把林副主任拉回到“无知”上来了。这是输不起吗?输的还少吗?唯新食品追款你们要“合法处理”走评估,结果3千万元左右的一块老工业用地,评估成8500万元,幸亏出借人出手才回到正常本+息,避免了市场拍卖贬值造成出借人损失;温商贷农态农业资产处置,如果不是出借人反应强烈就被你们0起拍处理了,现在一千万起拍。温商贷出借人感谢杨组长充分听取出借人意见。
      思想不端正,屁股坐不正。喊着我们这么辛苦为你们要钱,是邀功劳还是邀苦劳。叫喊着坐飞机去大同53次了。我说有能力的一两次,庸人去100次也办不成事。如果仅以次数论英雄,请一天一趟。如果说“为你们要钱”想人跪拜,只要把出借人的钱能回来,我先给你们下跪。问题是半毛钱成果没有!
      建议端正思想,有所作为。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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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7 10: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请新到任市委副书记张加波先生,在百忙中能看一下我86岁耄耋老人写的信。因为网上向市委发送总不成功,只得发表于7月27日散讲温州上。标题为“敬请市委刘书记责令温报集团应负起温都金服良性退出的主体责任”。就这很正常的实事求是一封信,次日就被封杀跟评。好在信还可打开。
      这是我们六千多市民老人受骗后走投无路之下,仅要求温报集团应学习浙报集团负起钱都金服主体责任那样,实施良性退出,保一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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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7 10: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请求对温都金服非法集资案重新起诉的报告
鹿城区检察院领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下称:会议纪要)第20条要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应当从能够全面揭示犯罪行为基本特征、全面覆盖犯罪活动、准确界定区分各层级人员的地位作用、有利于有力指控犯罪、有利于追缴违法所得等方面依法具体把握,确定是否以单位犯罪追究”。
    “温都金服非法集资案”仅起诉自然人犯罪与案件事实不符,与上述会议纪要精神相悖。该案从“有利于指控犯罪,有利于追缴违法所得”的方面,应当起诉温州日报报业集团单位犯罪和自然人共同犯罪。
      本报告就温州日报报业集团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第三十条 和《会议纪要》21条: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所涉罪名中,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对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以单位犯罪追究。主张追诉温州日报报业集团(下称:温报集团)单位犯罪并提供证据。
    一、犯罪活动经单位决策实施;
       “温都金服”平台是温报集团请示温州市宣传部后成立的,所有犯罪活动均经温报集团决策实施。
    证据1:《关于温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开展对外投资联合组建温州温都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见附件)。
     说明:请示人为温州日报报业集团,请示日期为2015年12月18日。温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温报传媒)的成立日期为2015年12月2日,“温都金服”的成立日期为2015年12月29日。
      证据2:贵院起诉郭乐天、周向勇自然人犯罪。
      说明:
      1)郭乐天是温都金服董事长,周向勇是温都金服总经理、法人代表本应该是温都金服决策机构决策人,他们是自然人犯罪,他们逃避的决策机构是谁?就是温报集团领导层。
      2)郭乐天、周向勇工资、福利、办公均在温报集团,其中郭乐天是温报集团班子成员副社长。
      二、单位的员工主要按照单位的决策实施具体犯罪活动;
      温都金服的董事长、总经理(法人代表)、行政高管、财务总监等均受温报集团委派去履职,均按照单位的决策与入股人一起实施具体的犯罪活动。
      证据1:《关于组建温州温都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资协议》(见附件)
      说明:该协议甲方虽然写温报传媒,实为温报集团,详见如下内容。
      1)《合资协议》序:“甲方是温州日报报业集团对外投资、合作的全资公司,温州日报报业集团是一家拥有温州日报、温州晚报、温州都市报、温州商报、科技金融时报、温州新闻网、温州人文杂志等五报一网一刊的现代传媒集团……”。
      2)《合资协议》第一条:协议合作内容“甲方通过下属的媒体平台予以发布……”。该协议签订日期为2015年12月,比温报传媒的成立时间仅相差几天而已,哪来下属的媒体平台?2016年4月25日温都金服《关于公司网络平台上线、线下网点开设运行及整体业务营销的议案》中称:“公司可针对平台和理财产品进行营销推广,并协调促成股东温州日报报业集团下属媒体平台提供相应广告平台及营销服务”。
      3)《合资协议》第二条:“5、出资到位时:本协议签署前,甲方己经提供旗下媒体版面资源、客户资源、以及权威媒体的公信力,推动三方合作开展了合资公司拟开展的同类业务……合资公司设立时,乙丙方实缴出资额50%,甲方此时可仅零实缴。”该协议签订日期为2015年12月,比温报传媒的成立时间仅相差几天而已,哪来的“旗下媒体版面资源、客户资源”?这里的甲方很明显指温报集团。
      4)《合资协议》第三条:公司治理。“董事长、总经理均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总经理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很明显,董事长郭乐天,总经理周向勇的编制属于温报集团。温报传媒根本就是个空壳无人无编制的公司,温报传媒的设立,恰恰证明了温报集团的犯罪故意。
      5)财务总监等行政高管委派书(见附件)
      6)《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见附件)
      这几份回单是温州都市报给委派到温都金服人员发放的个人先进奖和G20奖励,证明温报集团对委派到温都金服的员工有奖惩机制,这足以证明单位的员工主要按照单位的决策在实施具体犯罪活动。
      以上事实均证明单位的员工主要按照温报集团的决策实施具体犯罪活动。
      三、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经单位决策使用,收益亦归单位所有。
      温都金服的收入均归单位所有,亦经单位决策使用,收益亦单位所有。表面上看这个单位是温都金服,实际决策权在于温报集团的“一票否决权”甚至为了获利不惜违法犯罪。
      证据1:《关于组建温州温都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资协议》该协议内容实质性证明了甲方就是温报集团,“一票否决权”属于温报集团。
      证据2:《关于温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开展对外投资联合组建温州温都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和《关于组建温州温都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资协议》均证明温报集团隐瞒真相,深圳华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非温都金服大股东,根本就不是股东。真正的大股东、实控人、决策人就是温报集团,无论是大部分的分红款、贪污投资款、变相利润均通过温报传媒流向了温报集团。
      证据3:2018年7月19日《关于温都金服整改期工作协调会纪要》和《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
      该协调会纪要称“考虑到温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作为国资股东,很难退出已经接收的股权转让款,曾克庆表示,他会以深圳华平的名义,通过其他途径筹集2000万元并加上8%的利息作为投资赔偿款……”。该协调会纪要证实温报集团通过温报传媒贪污了所谓投资款,实为其他项目的出借款(虽然立案后退出1000万元,这一退款行为,恰恰证明贪污事实的存在)。
      证据4:《关于公司2017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证实温报集团通过温报传媒参与了温都金服的利润分红。
      证据5:所有委派人员编制、福利均在温报集团,工资在温都金服领取属于变相利润。
      证据6:《报社领导一周工作安排表》(若干)
       以上证据及说明,证实温报集团符合单位犯罪特征。温报集团单位的行为具有决策行为,又有实施行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其行为构成法律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贵院公诉部门应当从有利于全案依法妥善处置的角度出发。同时,要把办案工作与保障出借人合法权益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司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温都金服非法集资案应当认定温报集团与自然人共同犯罪。单位犯罪主要是温报集团为了给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由集团集体决策和负责人决定,委派单位人员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同时,温都金服存在个人和南金交入股行为,南金交属于民企,是为企业所有者营利与个人性质相同,这些为个人牟取利益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自然人犯罪。
      综上所述,出借人请求鹿城区检察院重新起诉温都金服非法集资案,起诉温州日报报业集团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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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报业集团策划成立温都金服,骗取6000多老百姓的血汗钱,养老钱一共13多亿,逾期至今巳有四年多不还!敬请新到任的市委张付书记,周一,周三上午去公园105号报业集团门口,看一下众多维权的老人们!并责令温报集团负起温都金服良性退出的主体责任,以维护社会的安定,还众多出借老年人一个幸福的晚年!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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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新任张加波书记第一件事就是要解决温州温报集团下属温都金服欠6ooo老佰姓13亿元血汗钱四年不还,请張加波每星期一,三,来公园路温州日报门口看看耄耋佰姓为了讨回血汗钱顶着酷曰喊着哑声口号,多可怜啊,您是代表党一心为人民服务好干部,当下这批受害老佰姓急需要您来作主解难。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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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7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温州报业集团利用党报的公信力骗了这么多老人毕生的血汗钱,怎么对得起习主席说的人民是江山,江山是人民,人民的利益大于一切,宣传部和报业领导你们违背了党成立一个诈骗集团骗了老百姓十多亿必须要给这些受害人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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