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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7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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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对温都金服非法集资案重新起诉的报告
鹿城区检察院领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下称:会议纪要)第20条要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应当从能够全面揭示犯罪行为基本特征、全面覆盖犯罪活动、准确界定区分各层级人员的地位作用、有利于有力指控犯罪、有利于追缴违法所得等方面依法具体把握,确定是否以单位犯罪追究”。
“温都金服非法集资案”仅起诉自然人犯罪与案件事实不符,与上述会议纪要精神相悖。该案从“有利于指控犯罪,有利于追缴违法所得”的方面,应当起诉温州日报报业集团单位犯罪和自然人共同犯罪。
本报告就温州日报报业集团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第三十条 和《会议纪要》21条: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所涉罪名中,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对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以单位犯罪追究。主张追诉温州日报报业集团(下称:温报集团)单位犯罪并提供证据。
一、犯罪活动经单位决策实施;
“温都金服”平台是温报集团请示温州市宣传部后成立的,所有犯罪活动均经温报集团决策实施。
证据1:《关于温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开展对外投资联合组建温州温都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见附件)。
说明:请示人为温州日报报业集团,请示日期为2015年12月18日。温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温报传媒)的成立日期为2015年12月2日,“温都金服”的成立日期为2015年12月29日。
证据2:贵院起诉郭乐天、周向勇自然人犯罪。
说明:
1)郭乐天是温都金服董事长,周向勇是温都金服总经理、法人代表本应该是温都金服决策机构决策人,他们是自然人犯罪,他们逃避的决策机构是谁?就是温报集团领导层。
2)郭乐天、周向勇工资、福利、办公均在温报集团,其中郭乐天是温报集团班子成员副社长。
二、单位的员工主要按照单位的决策实施具体犯罪活动;
温都金服的董事长、总经理(法人代表)、行政高管、财务总监等均受温报集团委派去履职,均按照单位的决策与入股人一起实施具体的犯罪活动。
证据1:《关于组建温州温都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资协议》(见附件)
说明:该协议甲方虽然写温报传媒,实为温报集团,详见如下内容。
1)《合资协议》序:“甲方是温州日报报业集团对外投资、合作的全资公司,温州日报报业集团是一家拥有温州日报、温州晚报、温州都市报、温州商报、科技金融时报、温州新闻网、温州人文杂志等五报一网一刊的现代传媒集团……”。
2)《合资协议》第一条:协议合作内容“甲方通过下属的媒体平台予以发布……”。该协议签订日期为2015年12月,比温报传媒的成立时间仅相差几天而已,哪来下属的媒体平台?2016年4月25日温都金服《关于公司网络平台上线、线下网点开设运行及整体业务营销的议案》中称:“公司可针对平台和理财产品进行营销推广,并协调促成股东温州日报报业集团下属媒体平台提供相应广告平台及营销服务”。
3)《合资协议》第二条:“5、出资到位时:本协议签署前,甲方己经提供旗下媒体版面资源、客户资源、以及权威媒体的公信力,推动三方合作开展了合资公司拟开展的同类业务……合资公司设立时,乙丙方实缴出资额50%,甲方此时可仅零实缴。”该协议签订日期为2015年12月,比温报传媒的成立时间仅相差几天而已,哪来的“旗下媒体版面资源、客户资源”?这里的甲方很明显指温报集团。
4)《合资协议》第三条:公司治理。“董事长、总经理均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总经理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很明显,董事长郭乐天,总经理周向勇的编制属于温报集团。温报传媒根本就是个空壳无人无编制的公司,温报传媒的设立,恰恰证明了温报集团的犯罪故意。
5)财务总监等行政高管委派书(见附件)
6)《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见附件)
这几份回单是温州都市报给委派到温都金服人员发放的个人先进奖和G20奖励,证明温报集团对委派到温都金服的员工有奖惩机制,这足以证明单位的员工主要按照单位的决策在实施具体犯罪活动。
以上事实均证明单位的员工主要按照温报集团的决策实施具体犯罪活动。
三、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经单位决策使用,收益亦归单位所有。
温都金服的收入均归单位所有,亦经单位决策使用,收益亦单位所有。表面上看这个单位是温都金服,实际决策权在于温报集团的“一票否决权”甚至为了获利不惜违法犯罪。
证据1:《关于组建温州温都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资协议》该协议内容实质性证明了甲方就是温报集团,“一票否决权”属于温报集团。
证据2:《关于温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开展对外投资联合组建温州温都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和《关于组建温州温都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资协议》均证明温报集团隐瞒真相,深圳华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非温都金服大股东,根本就不是股东。真正的大股东、实控人、决策人就是温报集团,无论是大部分的分红款、贪污投资款、变相利润均通过温报传媒流向了温报集团。
证据3:2018年7月19日《关于温都金服整改期工作协调会纪要》和《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
该协调会纪要称“考虑到温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作为国资股东,很难退出已经接收的股权转让款,曾克庆表示,他会以深圳华平的名义,通过其他途径筹集2000万元并加上8%的利息作为投资赔偿款……”。该协调会纪要证实温报集团通过温报传媒贪污了所谓投资款,实为其他项目的出借款(虽然立案后退出1000万元,这一退款行为,恰恰证明贪污事实的存在)。
证据4:《关于公司2017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证实温报集团通过温报传媒参与了温都金服的利润分红。
证据5:所有委派人员编制、福利均在温报集团,工资在温都金服领取属于变相利润。
证据6:《报社领导一周工作安排表》(若干)
以上证据及说明,证实温报集团符合单位犯罪特征。温报集团单位的行为具有决策行为,又有实施行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其行为构成法律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贵院公诉部门应当从有利于全案依法妥善处置的角度出发。同时,要把办案工作与保障出借人合法权益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司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温都金服非法集资案应当认定温报集团与自然人共同犯罪。单位犯罪主要是温报集团为了给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由集团集体决策和负责人决定,委派单位人员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同时,温都金服存在个人和南金交入股行为,南金交属于民企,是为企业所有者营利与个人性质相同,这些为个人牟取利益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自然人犯罪。
综上所述,出借人请求鹿城区检察院重新起诉温都金服非法集资案,起诉温州日报报业集团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共同犯罪。
温都金服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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