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日常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商铺深入开展垃圾分类专项执法检查,督促、指导各类责任主体规范垃圾分类处理,自觉履行垃圾分类责任和义务。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温州阿哆诺斯胜利店存在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在操作间垃圾桶内存在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混合投放的情况。询问店里垃圾分类工作时,员工对情况不清楚,店内也没有设置分类垃圾桶。执法人员对该店垃圾分类工作现场指导,讲解垃圾分类知识和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责任、督查整改,五马中队约谈该店负责人,并对该店进行立案,确保整改到位。
目前,该案件已立案,温州阿哆诺斯胜利店负责人已到中队谈话,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五马中队向该店发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将进一步调查整改情况。
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良好环境卫生和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馨提示各社会单位及广大市民,要自觉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用实际行动践行垃圾分类绿色“新风尚”。
普法小贴士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