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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违纪的官员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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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另找工作”,怎么就违纪违法了?

【真实案例】
  案例1:甲某,某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2013年1月提前退休。2008年至2012年,甲某利用其担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杭州某银行在其任职辖区内成立乙银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杭州某银行为感谢甲某的帮助,聘请其到乙银行任职。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该银行向甲某发放报酬合计144万余元。此外甲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2月甲某被开除党籍,其收取乙银行144万余元的行为被认定为违规兼职取酬。
  案例2:丙某,某县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县长,2018年2月经批准辞去公职。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丙某接受辖区内某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某的聘任,担任该集团公司旗下位于杭州的某旅游公司总经理。期间,丙某从该集团公司累计获取薪酬45万余元。此外丙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6月丙某被开除党籍,其获取薪酬的行为被认定为违规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的企业聘任。
  一个是退休后与原任职务管辖地区范围外的企业签订聘任协议,另一个是辞去公职后在原任职务管辖地区范围外的企业任职,为何两者都构成违纪?
  
  【释纪说法】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在具体条文的理解上,“原任职务”包括现任职务和辞职前三年内担任过的其他党政领导职务;“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主要指在原任职务管辖地区注册并在该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企业和中介机构,或者在外地注册登记、但在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企业和中介机构。
  案例1中:甲某退休后与其原任职务管辖地区范围外的杭州某银行签订聘任协议,但其实际工作地点及业务开展地均在其退休前任职辖区范围内;
  案例2中:丙某的工作地点及与其签订劳动协议的某旅游公司注册地均在其原任职务管辖地区范围外,但某旅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丁某,丁某控制的多家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均属于丙某原任职务管辖地区范围内。丙某去某旅游公司任职也是为规避相关政策规定而在离职前与丁某多次协商后的结果,且丙某的大部分工资收入由丁某控制的集团公司发放,因此甲某与丙某的行为均属于在形式上规避“三年两不准”,本质上仍构成违纪。
  
       【延伸说法】
  根据现有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行为限制既有相同又有所区别。
  相同之处在于,党员领导干部不管是辞去公职还是退休,三年内均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事先向原所在单位党委报告,经审核并征得相应的组织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均应向所在单位党委报告,按规定审批并向相应的组织部门备案。
  不同之处则在于,党员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符合前述要求及程序的任职可以获取劳动报酬,而对于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不管在何时何地,均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及其他额外利益。简单来说就是,退休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兼职是原则,经审批可以兼职是例外,不得取酬是底线。

  【执纪者说】
  “职”不是随意就能“兼”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容易催生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广大党员干部离职或退休后须懂纪法、守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努力做到离岗不改本色。如果企图“两头占”,最终将落得“两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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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7-25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希望房地产领域少出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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