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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一条话题登上微博热搜
引发网友热议
7月20日,记者从武汉江汉区法院了解到案件经过——
高某年约40岁,去年因病去世,生前未婚。去世前,他立下遗嘱:将名下价值400万元的房产、100万元的存款及一辆奔驰汽车全部赠与交往一年的女友王某。高某被安葬后,王某向高某父母提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拒,遂诉至法院。
庭前调查中,王某哭着说遗嘱是高某亲手写的,自己只是完成高某的遗愿。高某的父母则老泪纵横称,儿子名下的房产是他们掏空了半辈子积蓄买的。
在组织双方调解的过程中,法官告诉王某,高某将其父母所购房屋赠与交往一年的女友,别说高某的父母,社会大众亦难以理解和接受,希望王某顾念与高某间的感情,在接受遗产的同时考虑其父母的出资事实和晚年生活保障。
“女友在高某生前悉心照顾高某,与高某有一定感情基础。”法官对高某的父母说,既然认可遗嘱是儿子所写,就要尽量尊重他生前的感情寄托和遗愿。
最终,经过5轮调解,王某和高某的父母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归高某父母所有,奔驰汽车和存款归王某,高某父母向王某支付补偿金60万元。
看完案件经过后网友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高某的遗嘱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了解更多】“自书遗嘱”的效力如何?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合法的遗嘱形式现包含: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6种法定的遗嘱形式。其中自书遗嘱作为最常见、最便捷也是成本最低的遗嘱形式,广泛被应用在日常生活当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自书遗嘱规定了基本形式,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但仅包括这些简单的要素,很难写好一篇完整的自书遗嘱。应当注意,立一份具备效力的自书遗嘱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的规定:
第一,遗嘱人亲笔书写,要求遗嘱全部内容都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即使有删减改动也必须是遗嘱人自行作出。如果遗嘱内容是他人代写,则遗嘱不属于自书遗嘱而可能属于代书遗嘱,如果遗嘱内容部分是他人代写,则有可能被认定为篡改遗嘱。
第二,遗嘱人签名是书面遗嘱的必备要求,遗嘱全文都是遗嘱人书写,但是最终未签字的,不能认定自书遗嘱有效。即使遗嘱内容都是遗嘱人所写,缺少了签名也不能百分之百确定获得遗嘱人的认可。
第三,注明年、月、日是确认遗嘱形成日期的重要依据,遗嘱的日期影响遗嘱的先后效力,也影响遗嘱真实性的判断。
另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也对遗嘱无效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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