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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温州 鹿城教育局发布奇葩的《2021年鹿城区初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文件,对鹿城区住房面积小于20平方的孩子采取入学条件的排他性歧视政策,剥夺无辜孩子的“平等受教育权”,逼孩子到远离他家的学校念书,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孩子的家庭住房面积大小,不是孩子受到排他性歧视的法定理由)。
详见:
http://bbs.703804.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408764&extra=page%3D1
最近, 瓯海教育局奇葩的《瓯海区第四幼儿园在2022年秋季招生通知》文件,对瓯海区非公务员孩子的入学的排他性歧视政策,剥夺无辜非公务员孩子的“平等受教育权”,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 孩子的父母职业,不是孩子在上幼儿园资格方面受排他性歧视的理由。
详见:http://bbs.703804.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411175&extra=page%3D1
短短几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就被鹿城、瓯海教育局轮奸了两次,而且温州没人管上述违法乱纪的问题,那个鹿城住房面积小于20平方的孩子的“就近入学”权利没有得到解决,瓯海非公务员百姓的孩子的“平等受教育权”也没有得到依法保障,温州所有的政府法治部门、全体的人大代表全部沉默是金,装自己不知道。这堪称是温州今年特大的法律丑闻!
抄送:温州市委书记、市长、司法局、检察院、政法委、温州全体人大代表。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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