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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朋友提供信用担保,数年之后,夫妇共有的三套房产被法院公告拍卖。
当事人周文滨称,原本自己只为朋友担保最高限额297万,因朋友未在协议期限内还清银行贷款,法院于2015年启动强制执行后,朋友还清了本金297万,两年后,扣划了另一担保人的86万,之后法院以执行完毕把该案归档。但两年后,“法院主动再次恢复执行”,而银行并未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至少在调取的全部卷宗里根本没有银行的恢复执行申请”。
周文滨认为“法院执行完毕了的案件又恢复执行严重违法,而如果同期执行我,按当时的利息只有18万,结果滚到了250多万”,他认为法院恶意拖延,最终导致其“赖以生存的房屋被执行”。
法院则认为,当年结案只是程序性结案,恢复执行是银行的利息250多万没有执行完,并称恢复执行是银行方提出执行申请。对当事人周文滨提出来的法院恶意拖延时间致利息数倍增加,以及在恢复执行中存在乱作为的问题,7月12日,法院书面回复开屏新闻记者,并不存在恶意和乱作为的情况。
周文滨称,浙江省文成县法院通知其妻,三套房屋于7月11日启动拍卖。
信用担保
周文滨说,2010年,温州银行文成支行(以下称文成支行)刚刚成立,时任银行副行长的胡某某。为了拉到贷款,便请作为朋友的王重闹帮忙,王介绍了周,周又拉来了朋友沈振爱向银行贷款。其好友沈振爱便用自己170多平米价值350万的房屋作抵押,向文成支行借款297万。当年2月8日,沈振爱夫妇与银行签下了最高抵押合同,合同显示,抵押物为城市房地产和其他建筑物,抵押价值为350万元。抵押期为一年,即2011年2月8日为还款日。
彼时,沈找到周文滨请他帮忙担保,王重闹和周文滨便签下了信用担保合同。“我想就是一个信用担保,也没有什么事,于是就和王重闹一起为沈作了信用担保。”
在周文滨出具的最高额担保合同中,记者看到,其担保日期为2010年2月8日至2012年2月8日两年,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297万元,最后决算日期为2012年的2月8日。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等。当时与他一起担保的还有王重闹。
“我是被骗了,那个副行长说签一下也没有什么,这个只是形式上担保,他有330万房子抵押,不用担心的,实际担保不到297万,让我和王重闹签好了。我没有看合同就签了,根本没有想到沈振爱借的是一年的钱,我就给他担保了两年”。周文滨说,沈的房子当时评估价是330万,实际上他是贷不到297万的,房子抵押银行货款是打7折,他只能贷230万,“当时按照副行长胡某某的说法,297万减去230万,实际上我替他信用担保的是67万”。
对于周文滨的说法,胡某某称他早已离开文成支行。信用担保的事,周文滨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担保时签下了白字黑字的协议,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法院也是重证据的。他不存在什么骗他,“钱不是我赚的,这种担保的事,能签不能签他自己可以判断,我只是在我的岗位上把程序做了,他担保的是他的朋友,他的朋友我都都不认识”。
就这样,几方签下了贷款协议和信用担保协议。
周文滨为朋友签下的信用担保协议
此后,沈振爱在2011年2月8日之前还了银行297万的贷款,于2011年2月10日又向该行贷款297万,并签下了截至2012年2月10日的贷款。
不想,这次297万沈振爱没有按时归还银行,于是文成支行将沈振爱告上法庭。2012年12月19日,文成县人民法院判令沈振爱偿还银行借款本金297万元,期内利息18万余元。如沈没有如期还本付息,则银行有权折价、拍卖、变卖其房产,同时周、王二人分别是在297万限额内负连带保证责任。
直到2013年12月25日,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以(2014)温文执民字第26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沈振爱、施某燕共有的抵押房产,经委托评估,价值为354.14万元。文成县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015年10月12日,文成县法院强制腾空了沈振爱的案涉房产,交付淘宝网拍卖。次年以233万元成交。扣除案件费用、房产过户费用,余款213万余元当月17日发放给了银行。2017年11月21日,文成县法院又执行到王重闹现金86万余元,于当月30日发放给了银行。两项合计,法院共执行到位并发放给银行的执行款额为2988243.71元。
恢复执行
案件到这里,文成支行获得了299万余元的执行款额。
法院之后又做了哪些呢?在周文滨出具的一份2017年11月28日的文成县法院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中,记者看到,执行简况显示:被执行人王重闹的执行款中扣除,本案执行完毕。执行员杨某的意见是建议结案归档。最下一栏为庭长签名同意归档。
文成县法院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案件都已经归档了,说明已经彻底了结,不再执行了。”周文滨说,内部审批表对应的是一个撤销裁定书,也就是执行行为已经被执行案件撤销了。文成支行收到以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撤销裁定书予以生效。
2019年5月23日,周文滨突然收到了文成县法院执行局法官刘某文送达的一份没有编号的法院裁定书,同日又制发了一份(2014)温文执民字第26-2号《执行裁定书》,7月11日,他又收到文成县法院(2019)浙0328执恢335号《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和《报告财产令》,同时,其银行卡被冻结。
“裁定要拍卖我和妻子名下的位于文成县的4处房产,我当时就懵了,不是已经执行完了吗?为什么又开始执行了?为什么是价值近700万的4处房产?”周文滨说,他随即提出了执行异议。
到了2019年底,文成县法院再次下发裁定,法院除了解除其妻名下的一处房产外,其他三处房产均被驳回。
(2019)浙0328执异26号裁定显示,法院认为周文滨应该对沈振爱需偿还银行的本金297万元及利息负责,在最高限额297万内承担连带责任,而法院强制执行后上述借款并没有还清。周文滨以其他被执行人已偿还部分借款本息为由,认为其担保责任已经消灭,于法无据。
周则认为,已经结案归档的执行,姑且不论法院违法,他作为信用担保人,依法应该承担责任,而他们夫妻名下的房产多年来就在文成县,并不存在逃避和隐瞒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法院执行人员在2019年以前的历次恢复执行中为何不查封,却要等到执行案归档后才来强制执行?执行财产明显高于他应该承担的297万限额,法院难道不是超额查封执行?
另外,2013年12月25日,文成支行向文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沈振爱的房产被查封,当时350余万完全可以清偿债务,但法院不去执行,却于次年的6月25日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到2015年10月12日才启动对沈振爱夫妇共有并提供抵押的房产采取司法拍卖,导致银行利息进一步扩大,使得拍卖房屋价款只够清偿本金部分。两年后又去执行了王重闹的86万余元。
“如果在正常还款期内297万借款产生的利息是18万,逾期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14.4计算,直到本金还清。而从2012年到2017年,利滚利,滚到了250多万。这个拖拉数年的责任谁来负?”周文滨说。
查封房屋公告
此后,周某珠又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被驳回。此次裁定,法院认为,“2014年6月24日,是以程序终结的方式结案,依法扣划王重闹在该院其他案件中的案款86万余元,并以恢复部分的执行金额86万余元执行完毕为结案方式结案。执行完毕的对象是该案恢复执行的金额86万余元,而非沈振爱所负的全部债务,故本案尚未全案执行完毕,因此,分别于2017年、2020年恢复执行”。对于法院对未结案的上述解释,周文滨夫妇表示“完全看不懂是什么意思”。
同时,判决书还显示,三套房产总评估价679万余元,是周文滨夫妻共同财产,截止2020年7月9日,周文滨需对251万余元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结合市场波动及确定拍卖保留价时可依法下浮比例等因素,法院认为涉案的三处房产不存在明显超标查封、执行。
至此,周文滨夫妇名下的三套房产在2020年9月裁定拍卖。
法院主动执行?
2020年11月,周文滨之妻周某珠不服裁定,向文成县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2021年3月,执行异议之诉在文成县法院开庭。庭审中,针对周某珠提出的案件已归档执行完毕,法院之后又执行其三套房产,是严重错误的。出庭的被告文成支行称,根据银行的系统显示,截至2017年的12月7日,被告沈振爱欠银行利息314余万元,案子并未执行完毕。周作为保证人,理应承担连带责任,最高额是297万元。法院并不是执行周某珠的财产,而是执行周文滨名下的财产。对于超额执行600多万,庭审录像显示,银行方称因为周文滨某珠房屋共有,一人一半只有300多万。
对于周某珠提出的案件结案并提交的结案审批表,文成县法院法官称,这一份证据并不是真实结案的一个审批表,是根据民事判决书案号项下的某一项执行完毕的一个事实,并不是周某珠所说的对整个案子民事判决书进行结案。法院对此不予认同。
对此, 律师在起诉中也明确提出,2012年12月19日下判的(2012)温文商初字第266号判决书,周文滨、王重闹在最高余额297万元限额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沈振爱已经归还到了233万,王已经归还86万,减去这个份额,应当说周文滨的担保责任已经消灭。
退一步说,即便是利息,王重闹被执行了86万,减掉也只有211万,所以也就更加证明了本案法院超标的查封,而客观事实是沈振爱、王重闹已经归还了远远不止297万,所以周文滨的担保责任应当无需再履行了。执行裁定中,没有明确执行标的金额。这种严重超标查封的做法,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查封财产价值远大于执行标的的情况下,把反映人周文滨列入失信黑名单,对其实施《限制消费令》,具有明显的恶意性。
“在信用担保中,我和王重闹在最高余额297万元限额内对沈振爱的借款297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院如此执行,难道是我们两人都要分别执行297万?这又是何用意?是故意还是恶意?”周文滨说,至今他还没有想明白法院恢复执行的意图。
针对本金是否已经还清?庭审中,文成银行方代理人承认本金已经全部还清,目前尚需执行的是截至2017年11月30日的252万余元的利息,加上执行费用2.75余万元,合计254.7余万元。
判决书
“而且按照法律的规定,就算要重启执行,必须要由银行先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才可以启动此次强制执行,但是法院竟然主动启动了此次执行,他们用意何在?”周文滨说,在庭审中,银行方称提过申请,但是并没有在庭审中提交此份申请,法院也没有向周某珠当庭出示银行提出的申请。
庭审录像中,周某珠代理人就此询问银行代理人,该代理人称提交过,但是提交的具体时间不太清楚,对此原告方可以去向法院执行局调阅相关卷宗。对于重新申请执行法院是否下过裁定?该代理人称:“执行恢复是部分恢复,这个给裁定书,你给什么裁定书?”该代理人称法院没有给过裁定书。同时也说,在申请恢复执行时认为信用担保人有可能有财产,但没有向法院提供有财产的线索或者证据。
据周某珠说,该案下判后直到二审维持原判,这份恢复执行的申请她一直没有看到。2022年6月22日,周某珠去法院调取该份申请,但是在全部卷宗中并没有看到银行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
2021年4月12日,文成县人民法院下判。判决显示,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以程序终结的方式结案,于2017年、2020年恢复执行,划去王重闹的86万余元,偿还本金297万,利息26693.71元,沈振爱尚欠借款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250余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63万余元,合计310余万元。之后依法查封了周文滨夫妇共有的三套房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裁定拍卖、变卖的三处登记于周文滨、周某珠名下的房产并无不妥,因两人系夫妻,产权登记双方各占二分之一,但三处房产属于不可分割的三处独立房屋。两人没有向法院提交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也未得出析产诉讼,所以法院拍卖其共有房产,以及被告周文滨份额部分承担应负担的债务符合法律规定。
周某珠的起诉被驳回,其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9月26日,二审驳回了周某珠的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周某珠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法院称不存在故意和乱作为
在周文滨信用担保后,夫妇两人房屋被强制执行中,他们称文成县法院无限拖延时间,从2015年开始强制执行,作为其不动产的房屋本来就可以及时执行,但是却拖至2019年,导致利息增加至252万元,存在故意和恶意。另外,恢复执行需银行提出执行申请方可,但法院却主动执行,在执行中存在乱作为。
对此,文成县法院回复称,不存在故意或恶意。周文滨作为被执行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这是被执行人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不应以法院未对其进行强制执行而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或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造成的利息,理应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另外,法院回复称不存在乱作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完毕,终本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对查询到的财产,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我院发现被执行人周文滨名下有不动产未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继续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案外律师:司法应当具有基本的效率和善意
法学博士、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华认为:
其一,当事人周文滨对本案的部分问题存在法律理解错误。不管当时口头上如何说,或者周先生如何理解担保的含义,只要其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就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周先生所谓“沈振爱、王得闹已经归还了远远不止297万,所以周文滨的担保责任应当无需再履行了”属法律理解错误。即便主债务人已经清偿了297万,只要主债务本息尚未偿清,担保人就应当在297万元的担保额度内对主债务本息承担代偿义务。
其二,执行法院确有操作错误导致利息和罚息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是终结本次执行的必要条件。既然担保人有三套房屋可供执行,法院就不应当终结本次执行并对执行案件归档,法院的操作显属违法,而且该违法操作是导致执行拖延、利息和罚息扩大的根本原因。
其三,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法院要对执行财产在多长时间内执行完毕,但司法应当具有基本的效率和善意,应当及时善意执行,不得恶意拖延导致利息和罚息扩大。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债权人勾结执行法官,恶意拖延执行、人为扩大利息和罚息的情形。“发现财产而不及时执行”、“查封账户而不及时划扣”、“查封房屋而不及时拍卖”是恶意拖延执行以扩大利息和罚息的主要操作方式,该种操作方式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也成为执行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建议国家层面未来完善立法,及时堵上“法院用恶意拖延执行的方式收割利息和罚息”这个漏洞。
其四,建议周先生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以确定本案是否存在债权人勾结执行法官、恶意拖延扩大利息和罚息的情形。其次,因法院错误终结本次执行或恶意拖延执行导致利息和罚息扩大的,周先生也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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