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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他人错误转账、红包等拒不返还?法院: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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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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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1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都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天上突然掉馅饼砸下钱来
有的人选择不予理睬
有的人拒绝返还甚至还拉黑删除
要注意了
这笔钱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是需要返还的!








近日,永嘉法院城郊法庭审理了两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通过判决或调解的方式均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手机转账转错人01
2022年5月,郑女士意图给弟弟郑某标转账,却不慎将40000元转账至堂弟郑某的微信对话框中。次日,郑女士才发现转账错误,便第一时间要求堂弟郑某返还。然而,微信消息发出后却石沉大海,拨打语音电话也无人接听。不久后再次发送新消息,发现自己的微信已被其拉黑。
为维护自身权益,郑女士将堂弟郑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永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被告郑某收到微信转账40000元,系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应予返还。原告主张被告返还40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误发平台无门槛红包02
无独有偶,类似的事情也在一家电器有限公司的淘宝店铺发生。2022年1月12日,该店铺在给用户发放平台红包时,因用户错误提供昵称ID,致使店铺误将20000元平台无门槛红包转给了第三方陈某的账户上。该平台红包可在淘宝天猫平台非虚拟产品无门槛消费抵扣使用,有效期至3月13日23时59分59秒。
店铺工作人员发现红包发放错误后立即通过淘宝个人账号联系陈某,陈某并未回复。
直至2022年1月20日陈某才通过淘宝回复原告,承认有收到金额为20000元的红包,并表示拒绝返还已经使用的部分款项,承诺余下红包将不再使用,到期自动退回。
1月24日,店铺工作人员再次联系陈某,要求陈某将剩余红包通过链接下单方式退回,陈某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店铺商家某电器有限公司将陈某诉至法院。
庭前,陈某向经办法官表示,以为自己中了“锦鲤”,没想到是错转的红包。后续由于不能确认店铺工作人员身份而未将已使用款项退还,剩余款项等待系统过期自动处理。同时被告陈某还称,通过法院确认对方身份后,将予以返还。
经法官庭前沟通审核,原告确系红包发放主体。经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某自愿返还9190元款项,原告不再主张其余款项。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中的得利人分为善意得利人与恶意得利人。其中,善意得利人在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时,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而恶意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此时,受损者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此外,若得利人已将取得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在向对方转账前要仔细核对身份、账号信息。若不慎错转需第一时间与对方沟通,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若协商不成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收款人而言,这“天上掉的馅饼”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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