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区政府非法采取行政措施,强迫要求百姓去种植水稻,这违反了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一条,非法侵害了瓯海农民的经营自主权,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依据上述《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要依法追究瓯海郭溪镇政府相关领导的违法责任。
本案,瓯海农民要种植什么作物,属于农民的自由,只要种植的植物是合法的,都可以,都受国家法律保障。这属于瓯海农民的经营自主权,瓯海区政府无权强迫农民必须种植水稻。
附: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抄送:温州市政法委、温州市纪委、温州市检察院、温州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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