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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文书,应该是真实、严谨的文字表述。然而,近日温州市公安鹿城分局民警先后给本人递交的两份文件《决定书》与《告知书》,此二个文书总计文字不到350字,却有10多处毛病,令本人大为错愕:这真是闻所未闻、天下奇观!
首先,鹿城公安机关给本人的是一份决定书——《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不予受理刑事复议申请决定书》,该文件开门见山就把本人项有标的姓名错写成“项友标”;其次,故弄玄虚地称本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要求,无权提出复议复核要求”——本人早在2019年3月就通过110向公安报了警,本人真不明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要求”,为何“无权”提出“复核要求”?!尤其令本人莫名其妙的是该决定书凭《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第16条”、“第26条”这全部使用错误的三款来欺负本人——因为本人根本没有材料不全!当时也没有去过检察院!更没有撤回申请!本人怒诉:真不明白公安文书怎么可以胡编乱造、凭空捏造、肆意妄为!
其次,几个月后,本人又接到鹿城公安分局的一份告知书——《浙江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告知书》。该文书既偷换概念、句子毛病,又引用虚无的法律文件来“决定”本人“终结”信访——如“非法高利贷”与“套路贷”并列;如重复使用“反映”二次;又把报案与信访两者混淆起来;尤其胡编乱造地捏造本人什么控告法院的内容(其实根本没有);他们此举目的是企图“根据”两个根本找不到的“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办法》”之所谓的法律“文件”,来“命令”本人闭嘴,妄想达到他们成功充当保护伞的最终目的!本人深吸一口冷气,叹息——让这样素质的公安人员去履职“维稳”,社会群众不缺乏“安全感”才怪呢。
希望有关部门予以认真核查属实、真抓实干,对捏造虚假文书者予以严肃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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