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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出医保违规案件首张罚单,这是“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以来,办结的第一例医保类新划转事项案件。
2021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龙港市某医院实施重复收费、串换项目、不合理收费、超限制范围收费、不符合临床诊断收费等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1307.99元,涉嫌违反了《医院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并对涉事医院作出罚款41307.9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悉,龙港作为省级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全面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承接综合领域和专业领域执法事项2681项,在多个领域新案源拓展工作取得突破成果。下一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准发力,为打造“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龙港样板努力奋进。
以案释法:
《医院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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