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分手后因一枚钻戒产生纠纷,昔日恋人对簿公堂,男方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价值47500元的求婚钻戒,但女方否认男方有求婚行为并表示未收到钻戒,真相到底是什么?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事情原由
情侣为一枚钻戒对簿公堂
2020年底,29岁的男生小温与28岁的女生小袁确立恋爱关系。小温诉称,2021年1月,他通过微信向某微商转账10000元,作为购买对戒和钻戒的定金。2月17日,其又向上述商家转账合计45000元。2月18日晚,他向小袁求婚,赠与钻戒一枚。
“没有收到求婚钻戒,只收到对戒,是情人节礼物。”小袁辩称,2月18日小温未向她求婚,且当天收到的是情侣对戒中的一只戒指,除此之外,没有收到其他戒指。同时主张自己在2月14日当天通过跑腿给小温送去了在某商场购买的名牌包,提供了订单佐证。小袁认为,这属于情人节双方互赠礼物。
此后不久,双方因故分手而发生财物纠纷。7月19日,小温一纸诉状将小袁起诉至鹿城法院,要求小袁退还价值47500元的钻戒。
庭审中,小温主张赠与钻戒的目的是达成结婚协议,属于附条件赠与。小袁辩称未收到钻戒,其收到的对戒是情侣间的礼物互赠,是一般赠与。
争议焦点
赠送钻戒是否构成附条件赠与? 可否撤销?
双方争议焦点围绕钻戒是否交付、是否构成附条件赠与、可否撤销赠与三方面展开。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小温提供与小袁的聊天记录截图、账单详情、与商家的聊天截图、一张戴钻戒的手部照片及钻戒证书(英文)作为证据。小袁提供与小温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法院认为,小温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曾定制对戒等物品并交付款项,其提供的戴戒指的照片无法判断人物,钻戒证书(英文)无法审核,无法证明饰品中包含钻戒及钻戒已在2月18日晚交付给小袁。
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小温曾向小袁讨要戒指,讨要无果后,小温称,“行了,你要不给就算了,我也不在乎这么几万元”。法院认为,即使有证据证明涉案钻戒确于2月18 日晚交付小袁,这属于情侣间为向心爱人表达爱意的物品赠送行为,同时小袁也否认小温的求婚一说,故小温的赠与非求婚或订婚财物,不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而是一般情侣间为表达爱意的赠与,小温无权要求返还赠与物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小温的诉讼请求。
小温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恋爱要清醒,赠物需理智
“本院希望原、被告双方今后要理解爱情真谛,一束玫瑰、一盒巧克力也能向对方表达浓浓的爱意,贵重礼物并不当然使爱情增辉增色,有时只会徒增烦恼…… 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写下220字寄语提醒,爱情不需要用物质来衡量,恋爱须清醒,赠物须理智。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贺君律师介绍,通过法律诉讼方式维权需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要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具体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赠送的钻戒是否是为了结婚而形成附条件赠与,但原告仅提供了微信记录且内容无法证明其求婚而赠与钻戒的说法,因此其主张无法得到判决支持,只能视为一般赠与。在此也提醒恋爱中的情侣,恋爱过程中如涉及附条件赠与贵重物品或有特殊意义的,应保留相应依据,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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