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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鹿城区政府发布《关于做好规上工业企业职工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实施意见显示,对购买集中配售住房的企业职工,在用人单位自愿一次性赞助20%及以上总购房款,且购房人至少首付10%总购房款的基础上,区政府配套优惠10%的总购房款,一人限优惠购买一套住房。
值得关注的是,本办法所购住房为申购人以优惠价购买的不动产,在规定期限内,产权部分限制。
申购人以优惠价购得的不动产,原则上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移(含夫妻间转移,继承除外)及抵押(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抵押贷款除外);10年内确需转移(继承除外)或抵押(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抵押贷款除外)的,购房人(即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下同)需按用人单位赞助金额加利息(按申请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结算,下同)、区政府配套优惠金额加利息,分别向用人单位、区政府退还赞助和优惠资金;购房合同签订10年期满,该不动产权利人自动取得完全处分权,可以正常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文件中配售住房为鹿城区范围内的安置性商品房,优先鹿城西片房源。
同时,享受补贴为非温州市区的新居民,换言之乐清、瑞安、苍南、泰顺、文成等等郊县均可以满足条件。
不过,还有个前提条件,新居民必须是在鹿城规上工业企业上班的职工。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7月10日起生效,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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